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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信用

    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汉源县江汉大道二段167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0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3

    法律诉讼40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文全、李翠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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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823执3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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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源县人民法院 2021-07-21 2021-08-04
    2

    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顾丰富、张培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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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823执36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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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源县人民法院 2021-07-21 2021-08-04
    3

    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志芳、罗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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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823执257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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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源县人民法院 2021-07-14 2021-08-04
    4

    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润莲、黄德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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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823执282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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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源县人民法院 2021-07-14 2021-08-04
    5

    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员洪、朱德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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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823执247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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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源县人民法院 2021-07-13 2021-08-04
    6

    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永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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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823执33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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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源县人民法院 2021-07-13 2021-08-04
    7

    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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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823执796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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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源县人民法院 2021-07-12 2021-08-04
    8

    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源县金桂养殖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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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823执834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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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源县人民法院 2021-07-12 2021-08-04
    9

    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全金、张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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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823执8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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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源县人民法院 2021-07-12 2021-08-04
    10

    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全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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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823执83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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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源县人民法院 2021-07-12 2021-07-2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1823民初1004号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强、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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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823民初10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郭强 李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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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823民初1004号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强、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郭强、李敏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同时在扣除已支付利息37.88元后,由被告郭强、李敏以5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50000元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2、本案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被告郭强、李敏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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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2
    2

    (2019)川1823民初1381号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洪永、卫茂如、王向贵、周丽平、李洪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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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823民初138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李洪永 卫茂如 王向贵 周丽平 李洪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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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823民初1381号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洪永、卫茂如、王向贵、周丽平、李洪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卫茂如、李洪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0000元;以借款本金41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给按付月利率7.975‰计算的利息23095.54元;从2018年8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给付按月利率11.9625‰计算的罚息;从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利息还清之日止,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给付月利率11.9625‰计算的复利。(截至2019年7月4日止,本息合计489546.38元;2、请求判令被告李洪谊、王向贵、周丽平对被告卫茂如、李洪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9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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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3
    3

    (2019)川1823民初608号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董飞、曹羽、张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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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823民初6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董飞 曹羽 张丽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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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823民初608号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董飞、曹羽、张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董飞、曹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490000元,并按双方签定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支付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18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1490000元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扣减已偿还利息476.97元,利息、罚息及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二、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张丽萍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紫荆西路6号19栋1单元1301号的房屋处置后的价款按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71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董飞、曹羽、张丽萍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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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0
    4

    (2019)川1823民初1005号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敏、郭强、曾广英、李崇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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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823民初10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李敏 郭强 曾广英 李崇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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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823民初1005号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敏、郭强、曾广英、李崇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李敏、郭强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75500元;以借款本金975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11曰止,给付按月利率6.57083‰计算的利息23498.66元;从2019年4月12曰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给付按月利率9.85625%。计算的逾期利息。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利息还清之曰止,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给付按月利率9.85625‰计算的复利。(截至2019年4月24曰止,本息合计1003581.54元。二、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曾广英、李崇江位于汉源县九襄镇商贸小区(东风路二段60号)的房屋[权利证号:汉房权证九襄镇证字第Ba100545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汉国用(2006)第17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川(2017)汉源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429号]处置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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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2
    5

    (2019)川1823民初1004号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强、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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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823民初10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郭强 李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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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19)川1823民初1004号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强、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郭强、李敏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按月利率6.67‰支付利息1062.67元;从2019年3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0.005‰支付逾期利息;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利息还清之日止,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给付按月利率10.005‰计算的复利。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2下午3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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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2
    6

    (2017)川18执24号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淑华、廖治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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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川18执2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李淑华 廖治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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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执行的(2017)川18执24号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你们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汉源县富林镇富林大道三段15、17、19号负1-8层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根据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深国策评字CD[2018]080032SF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确定包含装修的房地产在价值时点2018年4月27日市场价值为:RMB1023.5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贰拾叁万伍仟元整。其中,装修部份市场价值为:RMB64.08万元,大写:人民币陆拾肆万零捌佰元整。-1层咨询总价0.46万元,1层咨询总价8.59万元,2层咨询总价9.99万元,3层咨询总价6.87万元,5层咨询总价9.58万元,6层咨询总价9.38万元,7层咨询总价9.45万元,8层咨询总价9.76万元。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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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0
    7

    (2019)川1823民初608号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董飞、曹羽、张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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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823民初6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董飞 曹羽 张丽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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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823民初608号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董飞、曹羽、张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董飞、曹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90000元;以借款本金149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照原告所属大树信用社与被告董飞、曹羽于2018年2月13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2019年2月13日签发的《贷款到期通知书》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3月11日止,本息合计1,546,167.68元);2、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张丽萍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紫荆西路6号19栋1单元13层1301号的房屋【权利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506612号,建筑面积218.98㎡、不动产证登记证明: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证明第0033899号】处置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9日9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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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9
    8

    (2018)川1823民初1769号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万洪、王云春、黄坤、朱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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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823民初17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黄万洪 王云春 黄坤 朱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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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823民初1769号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万洪、王云春、黄坤、朱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黄万洪、王云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9980.68元,并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计算支付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二、由被告黄坤、朱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30元,由被告黄万洪、王云春、黄坤、朱艳连带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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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8
    9

    (2018)川1823民初1805号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罗锡全、杜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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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823民初18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罗锡全 杜红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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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823民初1805号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罗锡全、杜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由被告罗锡全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支付从2017年11月4日至2018年8月14日的利息94986.57元、复利2959.85元,并以13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45937‰支付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1.45937‰支付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借款利息清偿之日止的复利;2、由被告罗锡全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5917元;3、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由被告罗锡全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以及律师代理费的金额范围内,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罗锡全、杜红梅用于抵押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县华阳镇华府大道一段6号8栋2单元1楼2号的房产变现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382元,由被告罗锡全、杜红梅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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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4
    10

    (2018)川1823民初1873号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先林、刘晓雪、汉源县先峰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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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823民初18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朱先林 刘晓雪 汉源县先峰石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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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18)川1823民初1873号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先林、刘晓雪、汉源县先峰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18)川1823民初1873号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朱先林、刘晓雪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支付从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538880.82元,两项合计3238880.82元;并以27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6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复利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朱先林、刘晓雪、汉源县先峰石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9555.2元;三、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由被告朱先林、刘晓雪偿还的借款本金27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律师代理费129555.2元金额内,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汉源县先峰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及享有的采矿权处置后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711元,由被告朱先林、刘晓雪、汉源县先峰石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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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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