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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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恒森特资壹号咨询管理企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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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执异1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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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17 |
2 |
深圳市恒森特资壹号咨询管理企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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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执异1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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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8-15 |
3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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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1669号之一 | 抵押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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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8-11 |
4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胡伟、胡东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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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6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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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8-17 |
5 |
上海凯申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佛山市南海发电A厂、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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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981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上海凯申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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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8-09 |
6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东连南三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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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民终1467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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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8-02 |
7 |
佛山市嘉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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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执异9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嘉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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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8-15 |
8 |
惠州市浩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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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执异10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惠州市浩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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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13 |
9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山市欢乐华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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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恢521号之四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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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13 |
10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臻德义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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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执恢17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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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8-1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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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恩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被告- 银建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佳兴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品冠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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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G42 | 2020-11-24 |
2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阳江市英雷发展有限公司 阳江市新鸿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谢劲 张友爱 陈春柳 林国良 阳江市新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阳江市粤岛经贸有限公司 阳江市粤岛海洋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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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G41 | 2020-11-17 |
3 | (2019)粤0802民初304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被告- 湛江市溢亨贸易有限公司 林晓珊 陈沈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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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G95 | 2020-11-08 |
4 | (2019)京民终618号 | 信托纠纷 |
上诉人- 北京世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上诉人- 惠州市海宸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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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G24 | 2020-11-05 |
5 | (2020)粤5281民初719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普宁市流沙松利印花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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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G53 | 2020-11-03 |
6 | (2020)粤52民终1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上诉人- 普宁市蓝宝石摄影广场 黄骏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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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8 | 2020-10-13 |
7 | (2020)粤52民终301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上诉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上诉人- 普宁市对外经济服务公司 普宁市进出口贸易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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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9 | 2020-10-13 |
8 | (2019)粤5281民初2173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普宁市卫生改水器材经营部 连秀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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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二、三版中缝 | 2020-09-28 |
9 | (2019)粤06民初71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万阳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汇勤塑料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毅拓贸易有限公司 徐润梅 杜毅勋 陈润甜 陈青 李镜辉 朱剑琴 韦卓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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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1G44中缝 | 2020-08-30 |
10 | (2020)最高法民再71号 | - |
再审申请人- 惠州市新升华贸易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惠州市金泽贸易有限公司 范惠广 黄伟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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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8-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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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杨香生、刘沛新、刘海群、卢雪萍、徐竞飞、侯鹏宇、廖代辉、杨璇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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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730民初289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杨璇 刘沛新 卢雪萍 徐竞飞 廖代辉 侯鹏宇 杨香生 刘海群 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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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代辉(公民身份号码为210102197202295652)杨璇(公民身份号码为511023197910220027):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杨香生、刘沛新、刘海群、卢雪萍、徐竞飞、侯鹏宇及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赣0730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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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
2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杨香生、廖代辉、刘沛新、刘海群、卢雪萍、杨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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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730民初1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廖代辉 刘沛新 杨香生 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 杨璇 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 刘海群 卢雪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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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代辉(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7202295652):杨璇(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910220027):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杨香生、廖代辉、刘沛新、刘海群、卢雪萍、杨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赣0730民初14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2022)赣0730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第十四页第十行“案件受理费64,452元由被告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补正为“案件受理费64,4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9452元由被告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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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
3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州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汪洋、广州裕华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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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13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被告- 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裕华有限公司 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汪洋 广州市华州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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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1382号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州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汪洋、广州裕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州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汪洋、广州裕华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138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与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工业支行2013年项借字第003号)自起诉状副本送迗被告之日起解除;2.判令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清偿贷款本金28677056083元及利息60357899.41元(上述合计347128460.24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以286770560.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的标准计算;自合同解除之次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86770560.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后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前述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对本案抵押物即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之一共计391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为21956.19平方米,具体详见附件《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案抵押物清单》〉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州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汪洋对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对本案质押物即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对本案质押物即汪洋持有的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90%的股权、广州裕华有限公司持有的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0%的股权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判令对本案质押物即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之一的新裕大厦经营收益权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8.判令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州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汪洋、广州裕华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本案决定于2021年12月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八十二法庭(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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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4 |
(2021)粤0604执异55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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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558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杰宏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晟泰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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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558号佛山市顺德区晟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杰宏贸易有限公司、张宇越、何健明、张宇澄、张慕贞:关于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558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8)粤0604执67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一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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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5 |
(2021)粤0604执异57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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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570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杰宏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晟泰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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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570号佛山市顺德区杰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晟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张宇越、何健明、张宇澄、张慕贞:关于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570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7)粤0604执591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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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6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中腾国际港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ZHONGTENGINTERNATIONALLOGISTICSCOMPANYLIMITED)与第三人广东兴贸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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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407号 | 抵押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当事人- 广东兴贸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中腾国际港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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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初407号广东兴贸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中腾国际港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ZHONGTENGINTERNATIONALLOGISTICSCOMPANYLIMITED)与第三人广东兴贸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4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双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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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7 |
(2021)粤0604执异55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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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557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杰宏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晟泰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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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557号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杰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晟泰贸易有限公司、张宇澄、张慕贞、何健明、张宇越、曾兆忠、曾顺冰:关于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557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7)粤0604执45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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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8 |
8 |
(2021)粤0106执异494号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东新耐特电子有限公司、文启蔚、梁剑娜、佛山市睿琳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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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执异4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新耐特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东新耐特电子有限公司 佛山市睿琳商贸有限公司 梁剑娜 文启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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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执异494号广东新耐特电子有限公司、文启蔚、梁剑娜、佛山市睿琳商贸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东新耐特电子有限公司、文启蔚、梁剑娜、佛山市睿琳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变更申请。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为(2017)粤0106执379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540310052021-08-2615:42:12:0联系人:梁水妹、林文谦(2021)粤0106执异494号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东新耐特电子有限公司、文启蔚、梁剑娜、佛山市睿琳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广东新耐特电子有限公司、文启蔚、梁剑娜、佛山市睿琳商贸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联系人:梁水妹、林文谦电话:020-830086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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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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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异248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曾用名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广州市番禺区国营汽车修理厂、广州市番禺区汽车运输公司,第三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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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异2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汽车运输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国营汽车修理厂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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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执异248号广州市番禺区国营汽车修理厂、广州市番禺区汽车运输公司、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曾用名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广州市番禺区国营汽车修理厂、广州市番禺区汽车运输公司,第三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广州晋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人广州晋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为(2002)番法执字第5556号恢字1号案【原执行案号为(2002)番法执字第5556号】的申请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如你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有异议的,通知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清单(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可邮寄或交至本院立案庭15号窗)。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你方没有意见和证据提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540281722021-08-2419:53:27:103(2021)粤0113执异248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曾用名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广州市番禺区国营汽车修理厂、广州市番禺区汽车运输公司,第三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提交,广州,管理,资产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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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异249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曾用名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广州市番禺区国营汽车修理厂、广州市番禺区汽车运输公司,第三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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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异24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汽车运输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国营汽车修理厂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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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执异249号广州市番禺区国营汽车修理厂、广州市番禺区汽车运输公司、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曾用名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广州市番禺区国营汽车修理厂、广州市番禺区汽车运输公司,第三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广州晋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人广州晋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为(2003)番法执字第4024号恢字1号案【原执行案号为(2003)番法执字第4024号】的申请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如你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有异议的,通知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清单(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可邮寄或交至本院立案庭15号窗)。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你方没有意见和证据提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540281742021-08-2419:53:29:32(2021)粤0113执异249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曾用名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广州市番禺区国营汽车修理厂、广州市番禺区汽车运输公司,第三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提交,广州,管理,资产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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