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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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卫芳雪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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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2329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州市卫芳雪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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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02 |
2 |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卫芳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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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1834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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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1-06 | 2021-02-02 |
3 |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卫芳雪贸易有限公司、董泰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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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80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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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6-12 | 2020-09-11 |
4 |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卫芳雪贸易有限公司、董泰驷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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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80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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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12-02 | 2020-04-29 |
5 |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卫芳雪贸易有限公司、董泰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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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132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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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5-23 | 2020-08-28 |
6 |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卫芳雪贸易有限公司、董泰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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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47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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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9-04 | 2018-12-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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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执18342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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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6民初20449号广州市卫芳雪贸易有限公司与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建久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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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04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卫芳雪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李建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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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0449号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建久: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卫芳雪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建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6日10时15分本院第2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5008432020-08-1915:53:31:776联系人:曾展霞、万方(2020)粤0106民初20449号广州市卫芳雪贸易有限公司与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建久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建久: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联系人:曾展霞、万方电话:8300859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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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
2 |
(2019)粤0606民初2806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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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80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卫芳雪贸易有限公司 董泰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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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芳雪贸易有限公司、董泰驷:本院受理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卫芳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芳雪公司)、董泰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6民初28068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卫芳雪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32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尚欠货款193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7年8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董泰驷对被告广州市卫芳雪贸易有限公司于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9.14元,保全费2289.71元,合共8898.85元(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卫芳雪贸易有限公司、董泰驷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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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3 |
(2019)粤0606民初2806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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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80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卫芳雪贸易有限公司 董泰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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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芳雪贸易有限公司、董泰驷: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卫芳雪贸易有限公司、董泰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去向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本院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另因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被告卫芳雪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93200元及从2017年8月17日起以尚欠货款为计算基数按日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告董泰驷对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廖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健昌、人民陪审员陈志求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陈嘉欣担任记录,于2020年5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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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9 |
4 |
(2018)粤0606民初471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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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47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卫芳雪贸易有限公司 董泰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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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芳雪贸易有限公司、董泰驷:本院受理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卫芳雪贸易有限公司、董泰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一、被告广州市卫芳雪贸易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货款1927723.2元;二、被告支付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逾期支付货款违约金(违约金=1927723.2×1%×天);三、被告董泰驷对被告广州市卫芳雪贸易有限公司所欠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樊二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邝贤祺、林绮玲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胡祉彦担任记录,于2018年8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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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0 |
5 |
(2018)粤0606民初471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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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47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卫芳雪贸易有限公司 董泰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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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芳雪贸易有限公司、董泰驷:本院受理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卫芳雪贸易有限公司、董泰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6民初4715号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卫芳雪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34523.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734523.2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9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董泰驷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市卫芳雪贸易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267.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0267.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92.58元,由被告广州市卫芳雪贸易有限公司、董泰驷负担2717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Ο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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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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