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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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统罚告字【2016】16号 | 县统计局 |
根据2016年07月14日对温州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统计稽查时发现的违法事实,平阳县统计局于2016年07月19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的违法行为予以补充立案。 现已查明,温州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统计活动中有如下行为:2015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 以上事实,有温州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计员林慧敏的询问笔录为凭。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2016年8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享有的权利告知你公司,责令你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你公司在2016年8月19日向我单位提交了陈述报告。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16年9月19日对“温州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案”(平统罚告字【2016】16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平阳县支行昆阳营业部(昆阳镇雅河路246号)缴纳罚款(户名:平阳县财政局罚款代收户;账号:33001627127059012345统计局预算代码940010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或温州市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阳县统计局 2016年9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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