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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钜联风能

    浙江钜联风能机械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新戴家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虞统罚决字(2020)02号 绍兴市上虞区统计局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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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8 详情
    2 虞环罚字(2018)19号 区环保局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8]19号当事人:浙江锯联风能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81657226G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志敏详细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新戴家村我局于2017年6月26日对你单位建设项目未经环评报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离心风机生产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于2017年5月投入生产。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离心风机生产项目已投入生产。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生产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的事实。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志敏的法定代表人身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7年12月2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2月2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虞环听告〔2017〕24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并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单位离心风机生产项目立即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帐号:733411019590000305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二○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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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19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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