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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鸿实业

    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华路3号讯美科技广场3号楼909
    • 简介:-
    • 法律诉讼 27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0

    法律诉讼2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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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执恢243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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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6-29 2021-07-16
    2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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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执171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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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09-29 2021-01-01
    3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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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执1716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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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05-14 2021-01-01
    4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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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执17139号 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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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9-11-18 2020-09-27
    5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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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执17141号 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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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9-11-18 2019-12-04
    6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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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执17142号 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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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9-11-18 2019-12-04
    7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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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执17140号 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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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9-11-18 2019-12-04
    8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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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执17144号 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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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9-11-15 2019-12-04
    9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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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执17143号 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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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9-11-15 2019-12-04
    10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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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执14286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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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9-09-27 2019-12-04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0303民初22154-2216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 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陈天天 吴立志 张海清 孙雪峰 阚贺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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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43 2019-01-10
    2 (2018)粤0303民初22166-2217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 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张天天 吴立志 张海清 孙雪峰 阙贺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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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34 2018-11-1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0303民初221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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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2216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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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陈天天、吴立志、张海清、孙雪峰、阚贺莹: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3民初22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L2000000116028的《贷款合同书》;二、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49,479.90元、至2018年9月1日止的利息2989.59元给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8年9月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49,479.9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三、就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名下的粤LE723D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就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的债务,被告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被告陈天天、被告吴立志、被告张海清、被告孙雪峰、被告阚贺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350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被告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被告陈天天、被告吴立志、被告张海清、被告孙雪峰、被告阚贺莹负担。上述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五月十五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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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5
    2

    (2018)粤0303民初221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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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2216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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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陈天天、吴立志、张海清、孙雪峰、阚贺莹: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3民初22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L2000000116029的《贷款合同书》;二、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49,479.90元、至2018年9月1日止的利息2989.59元给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8年9月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49,479.9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三、就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名下的粤LE772D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就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的债务,被告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被告陈天天、被告吴立志、被告张海清、被告孙雪峰、被告阚贺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350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被告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被告陈天天、被告吴立志、被告张海清、被告孙雪峰、被告阚贺莹负担。上述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五月十五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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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5
    3

    (2018)粤0303民初221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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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2216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 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陈天天 吴立志 张海清 孙雪峰 阚贺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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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陈天天、吴立志、张海清、孙雪峰、阚贺莹: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陈天天、吴立志、张海清、孙雪峰、阚贺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3民初22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的编号为L2000000116322的《贷款合同书》;二、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23483.38元及利息2469.66元(此后利息以123483.3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9月2日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LE323F自由光牌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FW574464,车架号1C4PJMCB8FW574464)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处置该抵押车辆所得价款项优先受偿;四、被告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陈天天、吴立志、张海清、孙雪峰、阚贺莹对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上述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和公告费383.33元,均由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陈天天、吴立志、张海清、孙雪峰、阚贺莹共同负担。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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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5
    4

    (2018)粤0303民初221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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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2216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 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陈天天 吴立志 张海清 孙雪峰 阚贺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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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陈天天、吴立志、张海清、孙雪峰、阚贺莹: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陈天天、吴立志、张海清、孙雪峰、阚贺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3民初22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L2000000116030的《贷款合同书》;二、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45250.65元及利息2905.01元(此后利息以145250.6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9月1日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LE775A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170585385,车架号LSGGH55L2HS060566)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处置该抵押车辆所得价款项优先受偿;四、被告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陈天天、吴立志、张海清、孙雪峰、阚贺莹对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上述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4元和公告费383.33元,均由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陈天天、吴立志、张海清、孙雪峰、阚贺莹共同负担。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6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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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5
    5

    (2018)粤0303民初221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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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2216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 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陈天天 吴立志 张海清 孙雪峰 阚贺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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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陈天天、吴立志、张海清、孙雪峰、阚贺莹: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陈天天、吴立志、张海清、孙雪峰、阚贺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3民初22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L2000000116031的《贷款合同书》;二、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45250.65元及利息2905.01元(此后利息以145250.6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9月1日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LE778D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170585439,车架号LSGGH55L1HS060476)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处置该抵押车辆所得价款项优先受偿;四、被告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陈天天、吴立志、张海清、孙雪峰、阚贺莹对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上述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4元和公告费383.33元,均由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陈天天、吴立志、张海清、孙雪峰、阚贺莹共同负担。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6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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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5
    6

    (2018)粤0303民初221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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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2217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 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陈天天 吴立志 张海清 孙雪峰 阚贺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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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陈天天、吴立志、张海清、孙雪峰、阚贺莹: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陈天天、吴立志、张海清、孙雪峰、阚贺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3民初22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的编号为L2000000116324的《贷款合同书》;二、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49479.90元及利息2989.59元(此后利息以149479.9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8月19日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LE762A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170565061,车架号LSGGH55LXHS059391)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处置该抵押车辆所得价款项优先受偿;四、被告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陈天天、吴立志、张海清、孙雪峰、阚贺莹对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上述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0元和公告费383.33元,均由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陈天天、吴立志、张海清、孙雪峰、阚贺莹共同负担。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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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5
    7

    (2018)粤0303民初221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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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2217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 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陈天天 吴立志 张海清 孙雪峰 阚贺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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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陈天天、吴立志、张海清、孙雪峰、阚贺莹: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陈天天、吴立志、张海清、孙雪峰、阚贺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3民初2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的编号为L2000000116325的《贷款合同书》;二、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49479.90元及利息2989.59元(此后利息以149479.9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8月19日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LE771D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170515724,车架号LSGGH55L7HS058957)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处置该抵押车辆所得价款项优先受偿;四、被告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陈天天、吴立志、张海清、孙雪峰、阚贺莹对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上述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0元和公告费383.33元,均由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陈天天、吴立志、张海清、孙雪峰、阚贺莹共同负担。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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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221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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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2216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 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陈天天 吴立志 张海清 孙雪峰 阚贺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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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陈天天、吴立志、张海清、孙雪峰、阚贺莹: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陈天天、吴立志、张海清、孙雪峰、阚贺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3民初22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L2000000116032的《贷款合同书》;二、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45250.65元及利息2905.01元(此后利息以145250.6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9月1日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LE781D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170585560,车架号LSGGH55L5HS060237)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处置该抵押车辆所得价款项优先受偿;四、被告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陈天天、吴立志、张海清、孙雪峰、阚贺莹对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上述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4元和公告费383.33元,均由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陈天天、吴立志、张海清、孙雪峰、阚贺莹共同负担。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6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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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22154-221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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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22154-2216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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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陈天天、吴立志、张海清、孙雪峰、阚贺莹: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303民初22154-22165号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19年2月1日刊登于本院公告网站上。二○一九年二月一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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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22154-221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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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22154-2216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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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云嗨车科技有限公司、国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陈天天、吴立志、张海清、孙雪峰、阚贺莹: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303民初22154-22165号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十一月六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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