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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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耐克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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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民初2246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耐克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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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5-27 |
2 |
深圳市新百伦亚大鞋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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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民初2245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新百伦亚大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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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5-27 |
3 |
天津亿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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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执2942号 | - |
申请执行人-天津亿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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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5-27 |
4 |
云于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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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民初3964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云于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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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1-04 | 2021-04-26 |
5 |
石狮市世腾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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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25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世腾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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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1-01-08 |
6 |
天津亿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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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民初16131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亿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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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1-01-05 |
7 |
哇棒(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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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执463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哇棒(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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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0-09-01 |
8 |
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哇棒(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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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终106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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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09 | 2020-05-08 |
9 |
哇棒(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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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民初46773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哇棒(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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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20-05-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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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3510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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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108号 |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海豚之梦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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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5108号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海豚之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35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海豚之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195958.82元及利息(以195958.8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海豚之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罚款1万元;三、被告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海豚之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店铺保证金1万元;四、驳回原告深圳海豚之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832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37832元,由被告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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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2 |
[裁判文书]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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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25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世腾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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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世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253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石狮市世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石狮市世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承办法官:李妮娜联系电话:0595-88617971、886175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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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3 |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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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民初16131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亿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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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民初16131号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天津亿玛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沪0106民初16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共和新路3009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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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4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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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民初3964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于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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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民初39643号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云于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8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共和新路3009号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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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5 |
(2020)粤0304民初3510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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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108号 |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海豚之梦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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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5108号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海豚之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签订的《闪电降电子商务平台商户合作协议》;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与被告二共同向原告返还所有货款合计金额:195958.82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至所有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利息从2019年11月12日开始计算,本金合计:195958.82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与被告二共同向原告返还退货率过高的罚款10000元;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与被告二共同向原告返还店铺保证金10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0月27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您在开庭时间前二十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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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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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25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世腾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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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世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和公司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25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石狮市世腾商贸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42352.1元及退还保证金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2日8时30分在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承办法官:李妮娜联系电话:0595-886173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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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
7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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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民初16131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亿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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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民初16131号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天津亿玛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赢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即2020年8月19日)在本院共和新路3009号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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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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