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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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铮与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湾里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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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申42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李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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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1-01-03 |
2 |
李铮、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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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终167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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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7 | 2019-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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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湾里分公司、王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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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执异116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湾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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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10 | 2019-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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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铮与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湾里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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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5民初52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李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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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 2019-03-22 | 2019-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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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璜、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湾里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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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执380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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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27 | 2019-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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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铮与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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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5民初52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李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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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 2018-01-11 | 2019-05-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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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湾里分公司诉被告单晓敏、李珊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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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1347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湾里分公司 被告- 李珊 单晓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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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3民初13476号单晓敏、李珊: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湾里分公司诉被告单晓敏、李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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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2 |
原告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湾里分公司诉被告赵静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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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807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湾里分公司 被告- 赵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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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静: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湾里分公司与被告赵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2民初8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湾里分公司代偿款793174.08元及利息(以793174.0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湾里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65元、保全费4653元,由被告赵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王香芬、书记员李灵灵。联系电话:0791-88681142。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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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3 |
原告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湾里分公司诉被告赵静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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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807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湾里分公司 被告- 赵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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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静: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湾里分公司与被告赵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王香芬、书记员李灵灵。联系电话:0791-88681142。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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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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