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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爱焙客

    乐山市爱焙客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鼓楼街58号1幢1楼117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乐山市中心城区中兴工业食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乐山市爱焙客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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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102执15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中心城区中兴工业食品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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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19-10-25 2019-11-26
    2

    乐山市中心城区丰泰食用化工产品经营部与乐山市爱焙客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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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102执16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中心城区丰泰食用化工产品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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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19-10-09 2019-10-28
    3

    原告乐山市中心城区中兴工业食品经营部与被告乐山市爱焙客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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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102民初42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乐山市中心城区中兴工业食品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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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19-07-16 2019-07-29
    4

    原告乐山市中心城区丰泰食用化工产品经营部与被告乐山市爱焙客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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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102民初41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乐山市中心城区丰泰食用化工产品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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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19-07-16 2019-07-29
    5

    峨眉山钰诚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宿嘉、乐山市爱焙客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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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181民初98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峨眉山钰诚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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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10-05-22 2020-05-2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川1102执1662号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8-19 详情
    2 (2019)川1102执1553号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8-01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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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102民初303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乐山银基商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俊杰 乐山市爱焙客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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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3032号原告乐山银基商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俊杰、乐山市爱焙客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乐山银基商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16元,由原告乐山银基商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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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3
    2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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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102民初303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乐山银基商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俊杰 乐山市爱焙客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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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3032号原告乐山银基商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俊杰、乐山市爱焙客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水电费105753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从2018年5月26日起至欠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截止2019年3月19日约为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川1102民初3032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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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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