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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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湖支行、林圳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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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0911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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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2-03 |
2 |
樊静静、于绪庆共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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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1842号 | 共有纠纷 |
上诉人-樊静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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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3-03 |
3 |
冯春雷与丁学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湖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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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1981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冯春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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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1-19 | 2020-01-02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湖支行与朱招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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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85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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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1-04 | 2019-03-14 |
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湖支行与林圳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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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84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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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8-09-06 | 2018-12-31 |
6 |
于萍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湖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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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407号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原告-于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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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6-03-08 | 2016-11-30 |
7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湖支行、朱招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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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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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樊静静、于绪庆共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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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有纠纷 |
上诉人-樊静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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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湖支行、林圳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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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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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冯春雷与丁学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湖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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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冯春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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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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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21842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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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1842号 | 共有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湖支行 深圳市源盛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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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1842号于绪庆:上诉人樊静静因与被上诉人于绪庆、深圳市源盛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湖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共有纠纷一案,因你(们)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1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樊静静已预交),由樊静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2020年12月31日公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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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2 |
(2020)粤03民终21842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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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1842号 | 共有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湖支行 深圳市源盛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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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1842号深圳市源盛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诉人樊静静因与被上诉人于绪庆、深圳市源盛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湖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共有纠纷一案,因你(们)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1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樊静静已预交),由樊静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2020年12月29日公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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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3 |
(2019)粤0307民初19665号公告判决(于绪庆、深圳市源盛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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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9665号 | 共有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湖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深圳市源盛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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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9665号于绪庆、深圳市源盛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樊静静诉被告于绪庆、深圳市源盛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湖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共有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19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樊静静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樊静静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八月四日本公告于2020年8月4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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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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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1267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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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12671号之一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楼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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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民初12671号之一罗成、深圳市楼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审理(2018)粤0307民初12671号原告胡爱波诉被告贺志刚、罗成、深圳市楼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湖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7民初1267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胡爱波与被告贺志刚于2017年8月31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和原告胡爱波与被告罗成2017年10月23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均已解除;二、被告罗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龙岗区布吉镇布吉广场A座1701的房产过户至原告胡爱波名下,过户的相关税费依据国家税收政策由被告罗成承担;三、被告贺志刚和被告罗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胡爱波违约金人民币56700元;四、驳回原告胡爱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贺志刚、罗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9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爱波负担9928元、被告贺志刚、罗成负担3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十日本公告内容于2019年5月10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告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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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
5 |
(2018)粤0303民初185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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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85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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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招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湖支行诉你(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8)粤0303民初18500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303民初18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招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湖支行清偿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利息人民币24001.27元,违约金人民币17562.96元,分期手续费人民币43200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5月14日,之后利息按协议约定及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072元、保全费人民币2444元、公告费人民币9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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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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