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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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税一稽罚[2020]103 | 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8年9月从池晔处获得温州乐叶建设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服务方与开具方明显不一致,属于从第三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180014;发票号码:28510591-28510593,金额244368.93元,税额7331.07元,合计金额2517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虚开证明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你单位于当年将上述发票结转当年度主营业务成本205547.38元。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20059.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偷税额20059.98元百分之六十罚款计12035.9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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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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