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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永春县823中路1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5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9

    法律诉讼35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许国文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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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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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李全城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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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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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范本满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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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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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康利生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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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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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林志强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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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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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颜春生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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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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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林子彬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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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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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李振兴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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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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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林建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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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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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王新友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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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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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与被告陈志宁信用卡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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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闽0525民初983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 被告- 陈志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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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与被告陈志宁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525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陈志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借款本金70961.76元、截至2022年1月11日的利息、复利8326.61元、滞纳金12339.51元及以70961.76元为基数计算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计算标准以年利率24%为限);二、陈志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律师代理费1800元;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1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负担61元,由陈志宁负担209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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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2
    2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与被告周宝珠信用卡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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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闽0525民初2021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 被告- 周宝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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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诉周宝珠(案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周宝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6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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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6
    3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与被告蔡志民信用卡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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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闽0525民初2009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 被告- 蔡志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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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志民: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诉蔡志民(案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蔡志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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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6
    4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与被告刘文泉信用卡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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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闽0525民初987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 被告- 刘文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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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与被告刘文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525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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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7
    5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与被告林子彬信用卡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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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闽0525民初982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 被告- 林子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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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与被告林子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525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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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7
    6

    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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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525民初2686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 被告- 陈华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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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华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525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陈华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借款本金49905.4元及从2014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6日尚欠的利息、复利6094.65元、违约金7762.57元、分期手续费64.26元、交易手续费12元(合计13933.48元)以及以本金49905.4元从2021年6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计算方法的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陈华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00元。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1元,由陈华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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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1
    7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与被告陈志颖信用卡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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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525民初2888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 被告- 陈志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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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与被告陈志颖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525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陈志颖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7485.98元,利息、复利6635.75元,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7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二、陈志颖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87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负担644元,陈志颖负担214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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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8
    8

    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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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525民初2887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 被告- 陈志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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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与被告陈志宁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525民初288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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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3
    9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与被告徐光明信用卡纠纷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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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525民初2885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 被告- 徐光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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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与被告徐光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25民初288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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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9
    1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与被告苏玉萍信用卡纠纷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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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525民初2886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 被告- 苏玉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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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与被告苏玉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525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苏玉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借款本金49227.15元、截至2021年10月22日的利息、复利5892.75元及截止至2017年1月1日的滞纳金3963.3元,共计59083.2元及以49227.15元为基数计算自2021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计算标准以年利率24%为限);二、苏玉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律师代理费1800元;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7元,由苏玉萍负担1333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负担7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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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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