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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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金民二初字第1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罗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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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金溪县人民法院 | G61 | 2018-04-10 |
2 | (2016)浙1021民初38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岭市日成机床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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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G72 | 2016-12-06 |
3 | (2015)金民二初字第1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罗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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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G66 | 2016-10-09 |
4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岭市日成机床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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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15 | 2016-08-0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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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1021执3444号 | 玉环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06 | 详情 |
2 | (2016)赣1027执366号 |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08-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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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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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27民初153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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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公告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须知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钢结构工程款1277463元(已付工程款49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2021年8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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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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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罗斌、金友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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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27执恢1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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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赣1027执恢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秀谷镇秀谷东大道112号。法定代表人甘加清,董事长。被告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工业园汽配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罗斌,总经理。被告罗斌,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浙江省玉环县珠港镇砍门小路巷38号,身份证号332627197010311252。被告金友葱,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浙江省玉环县珠港镇砍门小路巷38号,身份证号332627196909181260。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罗斌、金友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在金溪县工业园汽配产业园(金溪县长岗阜)有未封顶的钢结构及混凝土基础,本院于2021年6月3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在金溪县工业园汽配产业园(金溪县长岗阜)所有的地面上未封顶的钢结构及混凝土基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爱平审判员彭伟平审判员彭靖翔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童可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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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3 |
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罗斌、金友葱与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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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27执恢1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罗斌 于年月日执行 金友葱 被告-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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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赣1027执恢171号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罗斌、金友葱:你们与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款人民币201万元及利息;(2)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按规定计算);(3)负担案件受理费22903元,申请执行费22520元。附:执行局联系人:王爱平联系电话:15717049537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金溪县支行开户名称:金溪县人民法院账号:9558831511000355957、9558831511000355007、9558831511000353382风险提示(见背面)特此通知2021年6月3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金溪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1)赣1027执恢171号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罗斌、金友葱: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你们与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们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此令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此令2021年6月3日联系方式:执行一庭电话15717049539(办)执行二庭电话15717049538(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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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4 |
原告周友仁与被告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罗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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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027民初103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周友仁 当事人- 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罗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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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公告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罗斌:原告周友仁与被告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罗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1027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友仁644727元整;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47元,由被告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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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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