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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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0493号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0493号当事人:临海市中泰卫浴设备制造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4704882XE住所:临海市临海大道510号法定代表人:章维民案由:临海市中泰卫浴设备制造厂在电线杆上随意张贴广告案2020年4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临海市中泰卫浴设备制造厂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河阳南路小马烧烤北面电线杆上随意张贴了广告,经现场勘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清除广告,当事人逾期未清除。因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4月30日,当事人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河阳南路小马烧烤北面电线杆上随意张贴广告。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30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1318号,责令当事人自行清理已张贴的广告,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20年4月30日上午,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1318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4月30日12时前自行清理已张贴的广告。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3份、图片证据3份,现场草图3份,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4月30日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河阳南路小马烧烤北面电线杆上随意张贴广告,经本局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4月30日,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河阳南路小马烧烤电线杆上随意张贴广告,且未在2020年4月30日12时前自行改正的事实。2020年5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0511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认为,当事人于2020年4月30日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河阳南路小马烧烤电线杆上随意张贴广告。其行为已违反了《台州市城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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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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