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海滨、林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闽0524民初9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4-25 |
2 |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其鑫、林冬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1)闽0524民初9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林冬玲
...
展开
|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4-25 |
3 |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奕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闽0524执297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28 |
4 |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宝成、陈耀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0)闽0524民初54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展开
|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28 |
5 |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莺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闽0524执223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0-12-28 |
6 |
陈文灿、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闽05民终54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陈文灿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11 |
7 |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福源、巫文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闽0524民初52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30 |
8 |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邦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闽0524执145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2-29 |
9 |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振、崔子雪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闽0583执338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11-03 |
10 |
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泉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林晖榕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闽0583执338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11-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16)闽0524民初38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培坤 李向春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G59 | 2017-01-05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生宝 潘文霞 陈文解 吴江泉 张丽娥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G35 | 2016-10-23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江泉 张丽娥 郑生宝 潘文霞 吴鸿祥 杨淑燕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 | 2016-10-20 |
4 | (2016)闽0524民初4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煌图 陈小秧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6-08-21 |
5 | (2015)安民初字第34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金文 王秀丽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16-08-17 |
6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溆浦县人民法院 | G10G11中缝 | 2016-08-16 |
7 | (2015)安民初字第57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金文 王秀丽 苏玉梅 王季土 徐绍鸿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9G32中缝 | 2016-08-09 |
8 | (2015)安民初字第57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金文 王秀丽 苏玉梅 王季土 徐绍鸿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 G26G27中缝 | 2016-08-09 |
9 | (2015)安民初字第57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金文 王秀丽 苏玉梅 王季土 徐绍鸿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G29G32中缝 | 2016-08-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裁判文书]原告: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吴丽影、吴河山、谢军、吴晓虹 收起
...
展开
|
(2018)闽0524民初11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丽影 吴河山 谢军 吴晓虹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丽影、吴河山、谢军、吴晓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524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丽影、吴河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向原告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万元并支付利息、复息、罚息(利息、复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7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吴丽影、吴河山若未按时还款,则拍卖或变卖被告吴丽影名下址在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南路1号金融行政服务中心3号楼114号店【房屋所有权证:安房权证城厢镇字第20150143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15)第0043834号】、117号店【房屋所有权证:安房权证城厢镇字第20150144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15)第0043836号】、118号店【房屋所有权证:安房权证城厢镇字第20150144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15)第0043837号】的房产给原告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吴丽影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吴丽影、吴河山负责清偿;三、被告谢军、吴晓虹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谢军、吴晓虹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丽影、吴河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20元,由吴丽影、吴河山、谢军、吴晓虹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12-21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谢军、吴丽影、吴河山、吴晓虹 收起
...
展开
|
(2018)闽0524民初11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谢军 吴丽影 吴河山 吴晓虹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军、吴丽影、吴河山、吴晓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闽0524民初118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吴丽影、吴河山偿还向原告所借的290万元借款及利息、复息、罚息(自2017年10月21日起算,均算至还款之日止);若被告吴丽影、吴河山不履行上述义务,请求判令对被告吴丽影名下址在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南路1号金融行政服务中心3号楼114、117、118号店等房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谢军、吴晓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费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12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09-21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吴丽影、吴河山、吴晓虹 收起
...
展开
|
(2018)闽0524民初11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丽影 吴河山 吴晓虹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丽影、吴河山、吴晓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闽0524民初118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吴丽影、吴河山偿还向原告所借的290万元借款及利息、复息、罚息(自2017年10月21日起算,均算至还款之日止);若被告吴丽影、吴河山不履行上述义务,请求判令对被告吴丽影名下址在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南路1号金融行政服务中心3号楼114、117、118号店等房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谢军、吴晓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费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12月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09-14 |
4 |
[裁判文书]原告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詹贵发、吴水凤、吴才兴、吴彩凤、詹爱玲 收起
...
展开
|
(2018)闽0524民初17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詹贵发 吴水凤 吴才兴 吴彩凤 詹爱玲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詹贵发、吴水凤、吴才兴、吴彩凤、詹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524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2254元,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8-08-28 |
5 |
[裁判文书]陈艺伟、吴燕华、李剑滨、肖凯云 收起
...
展开
|
(2018)闽0524民初7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艺伟 吴燕华 李剑滨 肖凯云 收起
...
展开
|
陈艺伟(住福建省安溪县龙涓乡福都村上都山153号):吴燕华(住福建省安溪县龙涓乡后田村下社16号):李剑滨(住福建省安溪县龙涓乡玳堤村官洋78号):肖凯云(住福建省安溪县桃舟乡吾培村吾培33号):本院受理原告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艺伟、吴燕华、李剑滨、肖凯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24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并预交上诉费1090元,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8-07-21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詹贵发、吴水凤、吴才兴、吴彩凤、詹爱玲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詹贵发 吴水凤 吴才兴 吴彩凤 詹爱玲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詹贵发、吴水凤、吴才兴、吴彩凤、詹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20日10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8-05-02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加置、叶春蕊、陈加胜、陈芳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加置 叶春蕊 陈加胜 陈芳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加置、叶春蕊、陈加胜、陈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5日9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
2018-04-16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吴丽影、吴河山、谢军、吴晓虹 收起
...
展开
|
(2018)闽0524民初11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丽影 吴河山 谢军 吴晓虹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丽影、吴河山、谢军、吴晓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闽0524民初118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吴丽影、吴河山偿还向原告所借的290万元借款及利息、复息、罚息(自2017年10月21日起算,均算至还款之日止);若被告吴丽影、吴河山不履行上述义务,请求判令对被告吴丽影名下址在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南路1号金融行政服务中心3号楼114、117、118号店等房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谢军、吴晓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费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6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03-29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艺伟、吴燕华、李剑滨、肖凯云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艺伟 吴燕华 李剑滨 肖凯云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艺伟、吴燕华、李剑滨、肖凯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30日9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
2018-03-09 |
10 |
[裁判文书]原告: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金明、张石林、张金美、张金木、张秀春 收起
...
展开
|
(2017)闽0524民初49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金明 张石林 张金美 张金木 张秀春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明、张石林、张金美、张金木、张秀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24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3846元,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8-02-28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