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淳公(姜)行罚决字[2021]00710号 | 淳安县公安局姜家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初,杭州千岛湖扬翔种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籍员工代某建立劳务合同关系,该公司未将代某的身份信息及时报送公安机关或相关单位,于2021年3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杭州千岛湖扬翔种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浙江省淳安县政府非税收缴款单,1、以浙江政府服务网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进行缴款;2、打开浙江政府服务网页(www.zjzwfw.gov.cn),进入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3、银行柜台缴款:淳安县内农商行、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的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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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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