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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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奎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佛丽斯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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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700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奎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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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0-11-11 |
2 |
东莞市奎元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佛丽斯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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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49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奎元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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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05-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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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7001号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东莞市佛丽斯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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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70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奎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佛丽斯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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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7001号东莞市佛丽斯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奎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佛丽斯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确定的付款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姚品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行为,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方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方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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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2 |
(2020)粤1972执7001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佛丽斯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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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70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奎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佛丽斯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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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7001号东莞市佛丽斯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奎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佛丽斯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972民初14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执行人东莞市佛丽斯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须支付货款15248元,利息56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7元,案件受理费182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1元,合计16174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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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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