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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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110号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与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异议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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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110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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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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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131号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与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异议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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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131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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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1-19 |
3 |
(2020)粤1972执异148号异议人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异议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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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148号 | 合同纠纷 |
异议人-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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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1-03-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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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72民初237号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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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37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脸谱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一 脸谱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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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37号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原告请求判令:追加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2019)粤1972执362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公司未出资股东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35234.28元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6月22日9时30分在36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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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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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39号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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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39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 当事人- 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脸谱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一 脸谱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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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39号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诉被告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原告请求判令:追加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2019)粤1972执362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公司未出资股东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5349元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6月22日9时30分在36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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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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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5937号公告传票及应诉材料等【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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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5937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脸谱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一 脸谱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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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5937号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追被告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脸谱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案号(2020)粤1972执771号之案件的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公司未出资股东即以上6名被告在人民币1094612元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5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36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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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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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110号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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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11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 当事人- 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被脸谱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脸谱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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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110号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更新时间:2020-10-22已浏览:1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异110号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异议人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与被异议人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执异1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东莞市虎门本草纲目贸易商行提出的追加第三人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2019)粤1972执3628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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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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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131号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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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13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被脸谱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脸谱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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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131号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更新时间:2020-10-22已浏览:3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异131号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异议人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执异1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东莞市佳家来服饰有限公司提出的追加第三人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2019)粤1972执3626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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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
6 |
(2020)粤1972执异148号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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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148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异议一 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脸谱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脸谱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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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148号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更新时间:2020-09-30已浏览:2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异148号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异议人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异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执异1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东莞市微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追加第三人浙江言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谱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习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携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脸谱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赞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2020)粤1972执771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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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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