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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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机国能江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联环实业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重庆中机龙桥热电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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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民初2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中机国能江山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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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4-27 |
2 |
中机国能江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浙江万通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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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81民初4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机国能江山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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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0-08-04 |
3 |
浙江乐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机国能江山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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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81民初3952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乐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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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人民法院 | 2019-10-22 | 2020-04-06 |
4 |
保全人中机国能江山新能源有限公司、被保全人江门市蓬江区联环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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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原告-中机国能江山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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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机国能江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联环实业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重庆中机龙桥热电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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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中机国能江山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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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机国能江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浙江万通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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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机国能江山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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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浙江乐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机国能江山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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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乐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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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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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881民初459号原告中机国能江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通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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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81民初4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机国能江山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万通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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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万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江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539670489)本院受理原告中机国能江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通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浙江万通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机国能江山新能源有限公司拖欠电费407600.91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12月16日止为73199.03元,以后的违约金按双方约定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12元,由被告浙江万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十日承办人:王根清联系电话:0570-4119308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区城中路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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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
2 |
(2020)浙0881民初459号原告中机国能江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通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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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81民初4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机国能江山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万通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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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万通机械有限公司(9133088175****0489):本院受理原告中机国能江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通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45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支付欠缴电费407600.93元及违约金73199.03元(暂时计算至2019年12月16日,违约金应计算至欠缴电费实际清偿之日),以上金额暂合计为480799.9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7日下午15时3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联系人:王根清联系电话:0570-4119308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区城中路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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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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