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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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徐某、金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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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3财保1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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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4-20 |
2 |
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沈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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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民申473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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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1-26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金传建、徐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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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3民初91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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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31 |
4 |
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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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民终50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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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1-01-26 |
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范东超、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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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3民初45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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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12-31 |
6 |
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沈朝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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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执复6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沈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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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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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许志雄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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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3民初2333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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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12-31 |
8 |
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凌密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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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3民初234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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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0-07-09 |
9 |
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沈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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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3执异1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异议人-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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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20-06-04 | 2020-09-17 |
10 |
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詹述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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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3民初234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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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07-2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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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闽0583执1603号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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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李远里、吴泉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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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3民初60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被告- 李远里 吴泉源 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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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83民初6081号李远里、吴泉源: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被告李远里、吴泉源、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583民初60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李远里、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字[01048]行[南安官桥]支行[2013]年[一手贷0000349]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李远里、吴泉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借款本金220714.9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0月21日为1757.2元);三、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李远里、吴泉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远里、吴泉源追偿;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李远里、吴泉源、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李远里、吴泉源、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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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李远里、吴泉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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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3民初60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被告- 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吴泉源 与李远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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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李远里、吴泉源来源:南安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8-08-0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83民初6081号李远里、吴泉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诉与被告李远里、吴泉源、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583民初6081号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你们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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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3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李远里、吴泉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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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3民初60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被告- 李远里 吴泉源 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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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83民初6081号李远里、吴泉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诉与被告李远里、吴泉源、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583民初6081号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你们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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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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