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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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五交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弘泰君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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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979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五交化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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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1-27 | 2019-12-17 |
2 |
四川省五交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弘泰君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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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230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省五交化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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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6-18 | 2020-04-27 |
3 |
四川省五交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弘泰君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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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230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省五交化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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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2-18 | 2020-02-06 |
4 |
四川省五交化股份有限公司四某、成某、0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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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执保70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省五交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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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18-09-11 | 2019-12-20 |
5 |
四川省五交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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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民初689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省五交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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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18-08-29 | 2018-09-21 |
6 |
西安康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五交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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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04民初7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西安康斯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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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2018-04-09 | 2018-06-11 |
7 |
吴锐、成都九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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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773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再审申请人-吴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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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6-06-02 | 2017-11-08 |
8 |
谭太琼、黄纯荣、董夏燕、黄兴蕾、董明俊与成都九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五交化股份有限公司、吴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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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1677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董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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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5-11-25 | 2017-07-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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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91民初2303号原告四川省五交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弘泰君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提示书及本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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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230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省五交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弘泰君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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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2303号原告四川省五交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弘泰君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提示书及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弘泰君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五交化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主材质保金30,000元;二、被告四川弘泰君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五交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3,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88元由四川弘泰君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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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
2 |
(2019)川0191民初2303号原告四川省五交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弘泰君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川0191民初2303号民事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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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230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省五交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弘泰君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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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2303号原告四川省五交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弘泰君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主材质保金人民币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43550元;3、返还原告放置于被告办公所在地的样品;4、判令被告按照合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川0191民初230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上午09:30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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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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