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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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济历城市监食处字【2020】163号 | 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企业,在购进上述生白条鸡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保存了进货凭证,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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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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