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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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洪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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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22执恢33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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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7-20 |
2 |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赖君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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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22执恢2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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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7-20 |
3 |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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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22民初23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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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8-05 |
4 |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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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22民初22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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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05 |
5 |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德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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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22执51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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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7-20 |
6 |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雪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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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22执8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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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7-20 |
7 |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雪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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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22执86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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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7-20 |
8 |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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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22执恢2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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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7-20 |
9 |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雪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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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22执8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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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7-20 |
10 |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朝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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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22执56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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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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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2022民初1163号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小英、徐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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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2民初11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蒋小英 徐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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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2022民初1163号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小英、徐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小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3985元及从2017年9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蒋小英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安县花荄镇西岩安置区的住宅及门市(建筑面积321.08平方米,房产证号:安县房权证花荄镇字第20160088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徐强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蒋小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0元,由被告蒋小英、徐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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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2 |
(2019)川2022民初1166号案件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旺成、冷小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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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2民初11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姚旺成 冷小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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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2022民初1166号案件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旺成、冷小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旺成、冷小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万元及从2014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姚旺成、冷小艳按份共有的位于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川鄂东路171号(建筑面积:100.11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乐房权证乐至县字第201202604号、1202604-1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18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姚旺成、冷小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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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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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2民初1306号案件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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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2民初13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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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2022民初1306号案件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悦所有的位于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中心商业街1单元3楼(建筑面积:132.17平方米,房权证号:乐房权证乐至县字第201307242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3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杨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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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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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2民初2082号案件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斌、张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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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2民初20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邓斌 张兰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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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2022民初2082号案件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斌、张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邓斌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利率计算);2、判令原告对抵押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张兰英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方送达应诉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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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5 |
(2019)川2022民初897号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德坤、黄丽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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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2民初8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德坤 黄丽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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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2022民初897号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德坤、黄丽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德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借款本金70000元从2014年12月21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德坤用于抵押的位于乐至县劳动镇新观音街村成套住宅及商业服务用房【房屋产权证号:乐至县房权证字第200403639号、第200403640号、他项权证号:乐房他证乐至县字第2013000614号、第201300061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7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黄丽秀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7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丽秀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德坤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陈德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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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6 |
(2019)川2022民初996号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先五、蒋世润、周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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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2民初9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蒋先五 蒋世润 周冬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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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2022民初996号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先五、蒋世润、周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先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941.71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结欠利息3762.09元及以借款本金46941.71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1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蒋世润、周冬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蒋世润、周冬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蒋先五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4元,由被告蒋先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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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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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2民初2081号案件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斌、张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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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2民初20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邓斌 张兰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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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2022民初2081号案件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斌、张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邓斌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利率计算);2、判令原告对抵押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张兰英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方送达应诉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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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8 |
(2019)川2022民初2111号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永生、李洪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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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2民初21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卢永生 李洪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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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2022民初2111号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永生、李洪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卢永生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2万元及全部利息;2、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李洪碧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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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9 |
(2019)川2022民初1827号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凤林、何艳、颜泽强、杨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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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2民初18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凤林 何艳 颜泽强 杨春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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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2022民初1827号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凤林、何艳、颜泽强、杨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何凤林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全部利息(以借款3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1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原告对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何艳、颜泽强、杨春兰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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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10 |
(2019)川2022民初1438号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桂群、邓仕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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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2民初14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桂群 邓仕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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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2022民初1438号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桂群、邓仕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穷尽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被告邓仕相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2022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唐桂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以借款本金16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和逾期利息;二、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于被告邓仕相名下的位于乐至县良安镇政通街商业服务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乐至县字第2006016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乐国用2006第1257号;建筑面积:71.33㎡)折价或以该抵押物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邓仕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邓仕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桂群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被告唐桂群、邓仕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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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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