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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群

    上海洪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139号1幢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顾伟国与上海洪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19)沪0117民初32号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顾伟国
    上海洪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19-04-17 2019-07-05
    2

    浙江天驰电子有限公司与吴江德雷克斯电子有限公司、宋存洪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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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09执7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驰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18-05-08 2018-05-2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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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苏0509民初138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市汾湖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吴江德雷克斯电子有限公司 吴跃 吴海珠 宋力群 黄芸 宋存洪 蒋红 袁中华 史朝霞 吴江黎里爱璐杰塑料厂 上海团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洪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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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江德雷克斯电子有限公司、吴跃、吴海珠、宋力群、黄芸、宋存洪、蒋红、袁中华、史朝霞、吴江黎里爱璐杰塑料厂、上海团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洪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市汾湖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1387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游佳联系电话:0512—63493879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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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5
    2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苏0509民初1387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市汾湖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吴江德雷克斯电子有限公司 吴跃 吴海珠 宋力群 黄芸 宋存洪 蒋红 袁中华 史朝霞 吴江黎里爱璐杰塑料厂 上海团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洪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吴江德雷克斯电子有限公司、吴跃、吴海珠、宋力群、黄芸、宋存洪、蒋红、袁中华、史朝霞、吴江黎里爱璐杰塑料厂、上海团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洪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市汾湖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1387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承办法官:游佳联系电话:0512—63493879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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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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