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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车金证

    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15号楼5层509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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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民终2080号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上诉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
    陈海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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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2-15 2021-03-08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03民初538号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 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庄敏 陈海昌 庄明 蒋俊杰 童爱平 王务云 林硕奇 王培琴 茅建华 费滨海 沙智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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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46 2018-08-1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民初32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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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3225号 -

    原告- 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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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225号庄敏、何年丰、陈杨辉、颜佳德:原告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庄敏、鹿鹏、何年丰、周皓琳、陈杨辉、丁立红、黄焱、周少强、曹亦为、周含军、蒋建平、陈献文、龙刚、林宋伟、童爱平、王务云、梁国华、颜佳德、林新阳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3225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判令被上诉人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丁立红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判令被上诉人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周皓琳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判令被上诉人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法院联系人:曾卓电话:8353578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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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1
    2

    (2020)粤03民初32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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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3225号 -

    当事人- 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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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225号庄敏、何年丰、陈杨辉、颜佳德: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对原告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庄敏、鹿鹏、何年丰、周皓琳、陈杨辉、丁立红、黄焱、周少强、曹亦为、周含军、蒋建平、陈献文、龙刚、林宋伟、童爱平、王务云、梁国华、颜佳德、林新阳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粤03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0)粤03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书第80页倒数第一段的“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补正为“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庄敏、鹿鹏、何年丰、陈杨辉、丁立红、黄焱、周少强、曹亦为、周含军、蒋建平、陈献文、龙刚、林宋伟、童爱平、王务云、梁国华、颜佳德、林新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周皓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法院联系人:曾卓电话:8353578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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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9
    3

    (2020)粤03民初32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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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3225号 -

    当事人- 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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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225号庄敏、何年丰、陈杨辉、颜佳德:原告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庄敏、鹿鹏、何年丰、周皓琳、陈杨辉、丁立红、黄焱、周少强、曹亦为、周含军、蒋建平、陈献文、龙刚、林宋伟、童爱平、王务云、梁国华、颜佳德、林新阳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3225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63221597.29元、佣金损失17702元、印花税损失61426.5元、利息损失178362.46元;二、被告庄敏、鹿鹏、何年丰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周皓琳、丁立红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1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陈杨辉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5%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1652.9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36652.91元(均已由原告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68326.45元,多预交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退回;由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庄敏、鹿鹏、何年丰连带负担368326.46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法院联系人:曾卓电话:8353578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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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2
    4

    (2021)粤03执269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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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2694号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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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694号庄敏、陈海昌、庄明、蒋俊杰:申请执行人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53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6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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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9
    5

    (2020)粤03民初32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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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3225号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 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黄焱 周少强 曹亦为 周含军 蒋建平 陈献文 龙刚 林宋伟 童爱平 王务云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梁国华 颜佳德 林新阳 庄敏 鹿鹏 何年丰 周皓琳 陈杨辉 丁立红 张乾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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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225号庄敏、鹿鹏、何年丰、周皓琳、陈杨辉、丁立红、黄焱、周少强、曹亦为、周含军、陈献文、林宋伟、王务云、梁国华、颜佳德、林新阳:原告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焱、周少强、曹亦为、周含军、蒋建平、陈献文、龙刚、林宋伟、童爱平、王务云、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梁国华、颜佳德、林新阳、庄敏、鹿鹏、何年丰、周皓琳、陈杨辉、丁立红、张乾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3225号。现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4月23日9时30分在第二十七庭证据交换,14时30分在第二十七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法院联系人:邢晓妍电话:0755-835359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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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1
    6

    (2019)粤03财保71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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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财保71号 -

    原告- 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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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财保71号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你方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梅惠民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股权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50,000,000元为限。合议庭成员为时春蕾、唐国林、尹伊,书记员为王晓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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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3
    7

    (2019)粤03民初538号(中车、保千里、陈海昌)上诉状公告(庄敏、庄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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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初538号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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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初538号庄敏、庄明:原告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庄敏、陈海昌、庄明、蒋俊杰、童爱平、王务云、林硕奇、王培琴、茅建华、费滨海、沙智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海昌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粤03民初538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该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本公告于2019年7月9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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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9
    8

    (2018)粤03民初538号判决书(庄敏、庄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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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初538号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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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初538号庄敏、庄明:原告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庄敏、陈海昌、庄明、蒋俊杰、童爱平、王务云、林硕奇、王培琴、茅建华、费滨海、沙智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20570599.35元、佣金5759.77元、印花税20570.60元、利息53065.70元;二、被告庄敏、陈海昌、庄明、蒋俊杰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1446.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56446.36元(均已由原告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45244.35元,由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庄敏、陈海昌、庄明、蒋俊杰连带负担111202.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本公告于2019年6月19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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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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