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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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阳奉平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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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3执6978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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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10-01 |
2 |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兰昌文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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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3执6970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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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10-01 |
3 |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世海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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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3执6946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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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09-30 |
4 |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燕渝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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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92民初8886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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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24 |
5 |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小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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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2民初34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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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09-11 |
6 |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杰,张雪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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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55民初12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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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9-18 |
7 |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黄一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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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5民初30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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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7-16 |
8 |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小波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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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92民初1622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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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07 |
9 |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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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3民初7711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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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6-21 |
10 |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蹇成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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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20民初2024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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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7-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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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渝0103民初2475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周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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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G97 | 2020-11-29 |
2 | (2020)渝0103民初1450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谭元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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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G102 | 2020-11-26 |
3 | (2020)渝0110民初179号 | - |
原告-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官登梅 黄贤志 黄明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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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G08 | 2020-09-18 |
4 | (2020)渝0103民初1447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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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G29 | 2020-09-17 |
5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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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G63 | 2020-09-06 |
6 | (2020)渝0103民初1446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季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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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G89G92中缝 | 2020-08-27 |
7 | (2019)渝0111民初58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钟义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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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G55 | 2020-07-21 |
8 | (2019)渝0109民初8476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夏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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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G55 | 2020-03-31 |
9 | -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黄志贤 官登梅 黄明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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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G46 | 2020-03-27 |
10 | (2019)渝0111民初58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钟义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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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G83 | 2020-03-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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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03民初232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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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3民初2325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顺畅 金融不良债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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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3民初23253号张顺畅:本院受理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月10日下午2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10月09日上传日期:2019年10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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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
2 |
(2019)渝0103民初172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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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3民初1726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柏松 李泓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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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3民初17261号李柏松、李泓进: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柏松、李泓进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8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1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8月16日上传日期:2019年08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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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
3 |
(2019)渝0235民初15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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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5民初1512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市云阳县双土镇吉星村李金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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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235民初1512号重庆市云阳县双土镇吉星村李金林:本院受理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235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金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本金309758.74元,支付截止2018年12月7日的下欠利息3694.94元、罚息4.82元、复利6.18元,合计313464.68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309758.74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的贷款利息3694.94元为基数,计算标准均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计算)。二、被告李金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14100元。三、被告李金林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云阳县双江街道北城大道558号9幢1-9-4(房产证号:渝2018云阳县不动产权第000105651号),原告享有抵押权,抵押物经依法处置后所得的价款,原告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云阳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10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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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4 |
(2019)渝0115民初18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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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5民初18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王小明 骆利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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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5民初1851号王小明、骆利容: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小明、骆利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15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小明、骆利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截至2019年1月8日尚欠借款本金280927.24元、利息11071.69元、罚息141.75元、复利47.26元,共计292187.94元;二、被告王小明、骆利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最高上限即上浮50%计算至付清时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三、被告王小明、骆利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3140元;四、原告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上述债权对被告王小明、骆利容共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69号6幢2单元5-3的房屋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27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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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
5 |
(2019)渝0103民初71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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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3民初71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漆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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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3民初7196号漆义:本院受理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漆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17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18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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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6 |
(2019)渝0103民初76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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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3民初761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刘伟金融不良债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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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3民初7616号刘伟: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伟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9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1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15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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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7 |
(2018)渝0118民初82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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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8民初8252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刘天娇 伍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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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8民初8252号刘天娇、伍颖:本院受理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刘天娇、伍颖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8民初8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天娇、伍颖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56453.13元,支付2018年1月24日前的利息8157.29元、罚息558.04元,并支付从2018年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未偿还的借款256453.13元为基数,按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和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8157.29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二、刘天娇、伍颖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法律服务费12595元;三、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刘天娇、伍颖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学府大道388号3幢28-6#房屋(产权证号:永川区房地证2012字第0161523号、建筑面积81.04平方米)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0元,由刘天娇、伍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21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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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8 |
(2018)渝0118民初82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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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8民初8252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刘天骄 伍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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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8民初8252号刘天骄、伍颖:本院受理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刘天骄、伍颖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8民初8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天骄、伍颖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56453.13元,支付2018年1月24日前的利息8157.29元、罚息558.04元,并支付从2018年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未偿还的借款256453.13元为基数,按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和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8157.29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二、刘天骄、伍颖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法律服务费12595元;三、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刘天骄、伍颖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学府大道388号3幢28-6#房屋(产权证号:永川区房地证2012字第0161523号、建筑面积81.04平方米)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0元,由刘天骄、伍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21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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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9 |
(2018)渝0103民初210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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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民初2105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周海涛 金融不良债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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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3民初21050号周海涛: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3民初21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海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48360.98元以及截止2018年4月20日的利息3815.51元、罚息35.66元、复利24.39元,合计352236.54元;二、被告周海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借款本金348360.9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周海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7600元;四、原告重庆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周海涛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国惠路32号9幢12-2号房屋(房产证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37173号)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前述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五、驳回原告重庆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846元,由被告周海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23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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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
10 |
(2018)渝0103民初123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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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民初123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曹健 王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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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3民初12330号曹健、王靖:本院受理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3民初123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10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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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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