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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亚迪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延安路一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4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14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吕文龙与韶关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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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21035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吕文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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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8-19 2021-08-20
    2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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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3民终741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张桂芳
    惠州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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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8 2021-07-04
    3

    上海速肯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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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沪0117民初20851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速肯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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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1-02-04 2021-04-21
    4

    上海威瑞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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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7民初419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威瑞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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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0-12-09 2020-12-29
    5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火山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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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7419号 名誉权纠纷

    原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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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11-30 2020-12-02
    6

    上海雨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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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20民初2268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雨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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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0-11-10 2021-01-29
    7

    上海雨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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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沪0120民初2290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雨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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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0-10-27 2021-02-01
    8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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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8911号 名誉权纠纷

    原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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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09-09 2020-12-31
    9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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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73行初4884号 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原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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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0-07-28 2020-11-02
    10

    古爱国与宜章县财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郴州悦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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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湘1022民初6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古爱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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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2020-06-23 2020-06-2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7民初23174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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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23174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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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3174号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317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名称为福到北京、福到上海、福到重庆、福到黑龙江、福到吉林、福到辽宁、福到安徽、福到福建、福到江西、福到山东、福到河南、福到湖南、福到广东、福到海南、福到四川、福到贵州、福到云南、福到甘肃、福到台湾、福到内蒙古、福到西藏、福到宁夏、福到新疆、福到香港、福到澳门、福到哈尔滨、福到杭州、福到深圳、福到苏州、福到武汉、福到长春、福到西安共32幅漫画作品的侵权行为,从其微信公众号上删除涉案作品;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6万元;3、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5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九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梁炼青电话:0755-2891900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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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4
    2

    (2020)粤0308民初13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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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8民初131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 当事人-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幸永亮 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 张庆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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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8民初1310号张庆旺、幸永亮:本院受理(2020)粤0308民初131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与被告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张庆旺、幸永亮、第三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在上诉期内,被告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法院联系人:刘明慧电话:0755-2549555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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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9
    3

    (2020)粤0308民初13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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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8民初13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 当事人-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幸永亮 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 张庆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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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8民初1310号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张庆旺、幸永亮: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与被告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张庆旺、幸永亮、第三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8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保理预付款本金人民币230446.45元,并支付罚息(暂计至2020年5月18日罚息为62444.35元,之后的罚息按照年利率9.99%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庆旺、幸永亮对被告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庆旺、幸永亮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3.7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15.8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负担人民币103.58元,被告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张庆旺、幸永亮负担人民币4806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张庆旺、幸永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之数迳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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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4
    4

    (2020)粤0308民初13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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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8民初13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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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8民初1310号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张庆旺、幸永亮: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与被告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张庆旺、幸永亮、第三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8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保理预付款本金人民币230446.45元,并支付罚息(暂计至2020年5月18日罚息为62444.35元,之后的罚息按照年利率9.99%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庆旺、幸永亮对被告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庆旺、幸永亮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3.7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15.8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负担人民币103.58元,被告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张庆旺、幸永亮负担人民币4806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张庆旺、幸永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之数迳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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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4
    5

    (2020)粤0308民初1310号第二次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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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8民初1310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 当事人-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 张庆旺 幸永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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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张庆旺、幸永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诉你方及第三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8民初1310号。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1年1月12日9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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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6
    6

    (2018)粤0306执1658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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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6执165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基思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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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16581号深圳市基思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10203号、(2018)粤03民终229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165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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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0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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