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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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澄迈县老城镇大道村民委员会大场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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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6民终217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澄迈县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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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04 | 2018-01-11 |
2 |
韩志刚因与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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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民终40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韩志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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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3-13 | 2017-03-21 |
3 |
韩志刚因与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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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民终40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韩志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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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3-13 | 2017-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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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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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71执恢1037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林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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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16-12-26 | 2017-04-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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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秀珍 被告- 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吴文志 冼汉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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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G50 | 2019-01-22 |
2 | -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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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 | 2018-04-01 |
3 | -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秀珍 被告- 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吴文志 冼汉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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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G51 | 2018-04-01 |
4 | - | - |
原告- 庄荣周 被告- 陈积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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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7-11-28 |
5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澄迈县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澄迈县老城镇大道村民委员会大场村民小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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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G25G28中缝 | 2017-08-08 |
6 | (2015)澄民初字第130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澄迈县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澄迈县老城镇大道村民委员会大场村民小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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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 G45 | 2017-08-08 |
7 | - | - |
原告- 涉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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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G23 | 2017-01-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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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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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271民初160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陈孔儒 当事人- 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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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琼0271民初1605号原告陈孔儒诉被告王乃鹏、第三人陈洪凤、王德芳、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王乃鹏双方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及第三人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将三亚市东方实业大厦第七层705室过户至原告名下;3、判令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王德芳、陈洪凤的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王乃鹏对诉争房产无处分权;二、请求确认陈孔儒不能取得诉争房产的所有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承担(备注:诉争房产位于三亚市东方实业大厦第七层705室)。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电子送达同意书、诚信诉讼保证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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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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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271民初160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卢焕 当事人- 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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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琼0271民初1602号原告卢焕诉被告王乃鹏、第三人陈洪凤、王德芳、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王乃鹏双方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二、判令被告及第三人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将三亚市东方实业大厦第七层703室过户至原告名下;三、判令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王德芳、陈洪凤的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王乃鹏对诉争房产无处分权;二、请求确认卢焕不能取得诉争房产的所有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承担(备注:诉争房产位于三亚市东方实业大厦第七层703室)。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电子送达同意书、诚信诉讼保证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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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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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271民初160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刘萍 当事人- 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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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琼0271民初1603号原告刘萍诉被告王乃鹏、第三人陈洪凤、王德芳、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王乃鹏双方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及第三人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将三亚市东方实业大厦第七层707室过户至原告名下;3、判令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王德芳、陈洪凤的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王乃鹏对诉争房产无处分权;二、请求确认刘萍不能取得诉争房产的所有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承担(备注:诉争房产位于三亚市东方实业大厦第七层707室)。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电子送达同意书、诚信诉讼保证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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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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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271民初160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捷诉 当事人- 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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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琼0271民初1606号原告陈捷诉被告王乃鹏、第三人陈洪凤、王德芳、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王乃鹏双方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及第三人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将三亚市东方实业大厦第七层706室过户至原告名下;3、判令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王德芳、陈洪凤的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王乃鹏对诉争房产无处分权;二、请求确认陈捷不能取得诉争房产的所有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承担(备注:诉争房产位于三亚市东方实业大厦第七层706室)。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电子送达同意书、诚信诉讼保证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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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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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271民初160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曾成辉 当事人- 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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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琼0271民初1604号原告曾成辉诉被告王乃鹏、第三人陈洪凤、王德芳、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王乃鹏双方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及第三人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将三亚市东方实业大厦第七层702室过户至原告名下;3、判令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王德芳、陈洪凤的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王乃鹏对诉争房产无处分权;二、请求确认曾成辉不能取得诉争房产的所有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承担(备注:诉争房产位于三亚市东方实业大厦第七层702室)。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电子送达同意书、诚信诉讼保证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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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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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271民初160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卢焕 当事人- 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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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琼0271民初1602号原告卢焕诉被告王乃鹏、第三人陈洪凤、王德芳、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王乃鹏双方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二、判令被告及第三人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将三亚市东方实业大厦第七层703室过户至原告名下;三、判令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电子送达同意书、诚信诉讼保证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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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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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271民初160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刘萍 当事人- 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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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琼0271民初1603号原告刘萍诉被告王乃鹏、第三人陈洪凤、王德芳、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王乃鹏双方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及第三人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将三亚市东方实业大厦第七层707室过户至原告名下;3、判令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电子送达同意书、诚信诉讼保证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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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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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271民初160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曾成辉 当事人- 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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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琼0271民初1604号原告曾成辉诉被告王乃鹏、第三人陈洪凤、王德芳、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王乃鹏双方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及第三人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将三亚市东方实业大厦第七层702室过户至原告名下;3、判令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电子送达同意书、诚信诉讼保证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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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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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271民初160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陈孔儒 当事人- 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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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琼0271民初1605号原告陈孔儒诉被告王乃鹏、第三人陈洪凤、王德芳、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王乃鹏双方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及第三人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将三亚市东方实业大厦第七层705室过户至原告名下;3、判令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电子送达同意书、诚信诉讼保证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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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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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271民初160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捷 当事人- 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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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琼0271民初1606号原告陈捷诉被告王乃鹏、第三人陈洪凤、王德芳、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王乃鹏双方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及第三人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将三亚市东方实业大厦第七层706室过户至原告名下;3、判令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电子送达同意书、诚信诉讼保证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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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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