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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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非之郡建材有限公司、东阳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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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908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非之郡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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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8-11 |
2 |
佛山市登峰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与东阳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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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7民初29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登峰水泥构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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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8-02 |
3 |
谢仕元与杨军、东阳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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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581民初3397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谢仕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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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8-16 |
4 |
蔺春兰与东阳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腾冲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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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581民初3417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蔺春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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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8-16 |
5 |
陈文勋与杨军、东阳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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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581民初341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陈文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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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6-21 |
6 |
刘竞聪与杨军、东阳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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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581民初340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刘竞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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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6-21 |
7 |
王志刚与杨军、东阳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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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581民初340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王志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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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6-21 |
8 |
唐波与杨军、东阳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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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581民初3404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唐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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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6-21 |
9 |
蒋火芳与杨军、东阳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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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581民初339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蒋火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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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6-21 |
10 |
彭晓武与杨军、东阳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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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581民初3414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彭晓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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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6-2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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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581执1793号 | 腾冲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3 | 详情 |
2 | (2021)粤2072执2939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9 | 详情 |
3 | (2021)云0581执724号 | 腾冲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1 | 详情 |
4 | (2021)云0581执574号 | 腾冲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18 | 详情 |
5 | (2021)云0581执560号 | 腾冲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8 | 详情 |
6 | (2021)粤0106执5084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7 | 详情 |
7 | (2021)云0581执437号 | 腾冲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4 | 详情 |
8 | (2021)云0581执431号 | 腾冲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3 | 详情 |
9 | (2021)云0581执411号 | 腾冲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2 | 详情 |
10 | (2021)云0581执410号 | 腾冲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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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2民初9187号原告广州市洋塘湖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以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张海华、张海刚、金豪良、楼利刚、张正义、许佳、中山市远旭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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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91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洋塘湖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楼利刚 许佳 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 张海刚 金豪良 张海华 张正义 广东以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远旭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阳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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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9187号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以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张海华、张海刚、金豪良、楼利刚、张正义、许佳: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洋塘湖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以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张海华、张海刚、金豪良、楼利刚、张正义、许佳、中山市远旭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1、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原告钢材货款11489788.53元;2、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违约金819008.5元(2021年1月及2月利息余额531763.79元,加上以应付货款11489788.53元为基数,按照每月百分之二点五为标准,从2021年3月1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律师费256175.94元、担保费8600元;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7日09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李娜电话020-83009902书记员:廖茜茹电话020-83009831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黄埔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邮政编码:510700539765692021-06-2818:32:47:261(2021)粤0112民初9187号原告广州市洋塘湖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以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张海华、张海刚、金豪良、楼利刚、张正义、许佳、中山市远旭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被告,原告,广州市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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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2 |
(2021)粤2071民初1263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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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263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单春光 被告- 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 张海华 东阳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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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单春光诉张海华、东阳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翟伟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兴权,刘丽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柯佩烨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7月28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39937.4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039937.49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为1921896.16元;以5039937.49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利息标准计至全部借款清偿为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344955.72元);2、判了被告一承担原告支付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3、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暂共计:7356789.3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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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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