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瑞鑫

    广州市番禺区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谢村片区(地块三)石洲东路25-3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何建洋与广州市番禺区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113民初1203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原告-何建洋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1-05-11 2021-06-10
    2

    黄夏昕与广州市番禺区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113民初179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黄夏昕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1-03-18 2021-05-1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13民初12917号原告钟丽春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瑞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1)粤0113民初1291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钟丽春 被告- 广州市番禺区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瑞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12917号广州市番禺区瑞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钟丽春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瑞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瑞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认筹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11月25日起,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瑞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199585元,维修基金8902.95元及利息(以208487.95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11月25日起,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瑞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前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540242252021-08-1917:20:48:691(2021)粤0113民初12917号原告钟丽春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瑞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有限公司,被告,诉讼1153528 收起

    ... 展开
    2021-08-19
    2

    (2020)粤0113财保2455号何建洋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13财保2455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原告- 何建洋 被告- 广州市番禺区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财保2455号广州市番禺区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何建洋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3财保245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1283.33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26元,由申请人何建洋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538542652021-03-3017:14:22:333(2020)粤0113财保2455号何建洋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裁定,申请人,送达,裁定书,申请1153528 收起

    ... 展开
    2021-03-29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