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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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桐环罚字〔2018〕184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桐环罚字〔2018〕184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桐乡海仕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起东,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8A8FMX。我局于2018年7月25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经营范围为XXXX;2018年7月23日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设备有XXXX,设备已安装完成,未投入生产,经调查,该项目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审批手续,该项目的投资价值为XXXX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18年7月27日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18年9月4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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