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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筠连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筠州南路10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0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3

    法律诉讼120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德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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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27民初20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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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筠连县人民法院 2021-09-23 2021-10-11
    2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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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27民初19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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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筠连县人民法院 2021-09-09 2021-10-11
    3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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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27执599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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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筠连县人民法院 2021-09-09 2021-09-24
    4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潮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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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27执869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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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筠连县人民法院 2021-08-27 2021-10-11
    5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婷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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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27执642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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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筠连县人民法院 2021-08-25 2021-09-20
    6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婷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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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27执613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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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筠连县人民法院 2021-08-13 2021-09-20
    7

    周正权、胡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周正权;胡英;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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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27执异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异议人-胡英
    周正权
    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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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筠连县人民法院 2021-07-23 2021-08-11
    8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学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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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27民初163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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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筠连县人民法院 2021-07-23 2021-08-05
    9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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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27民初11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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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筠连县人民法院 2021-07-20 2021-07-29
    10

    文友元,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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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27执保185号 -

    当事人-文友元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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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筠连县人民法院 2021-07-19 2021-08-1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1527民初756号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毛联欣、李启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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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527民初75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毛联欣 李启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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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外出,无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1527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毛联欣、李启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返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截止2019年3月20日利息、复利、罚息共差欠266898.55元;自2019年3月21日起以本金400000元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方式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毛联欣、李启云逾期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则被告毛联欣、李启云以其位于筠连县镇舟镇兴徙社区1组199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宜房权证筠连县字第201400868号,土地使用权证为:筠国用(2014)第1349号]在约定的最高抵押担保限额400000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房屋折价或拍、变卖后的价款在约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0469元,由被告毛联欣、李启云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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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7
    2

    (2019)川1527民初388号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霞冬、余秀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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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527民初3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蒋霞冬 余秀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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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霞冬、余秀琼:本院受理的(2019)川1527民初388号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霞冬、余秀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霞冬、余秀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22日起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72.19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6元,由被告蒋霞冬、余秀琼负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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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9
    3

    (2019)川1527执6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丹、余激波、王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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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527执6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的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丹 余激波 王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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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丹、余激波、王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丹名下位于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县府街33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0140039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查封、拍卖上述房屋的执行裁定书各一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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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9
    4

    (2019)川1527民初123号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筠连县林禾园艺专业合作社、何敏、林少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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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527民初1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筠连县林禾园艺专业合作社 何敏 林少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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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未果,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川1527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筠连县林禾园艺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00000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截止2018年10月28日尚欠利息272281.44元,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二、被告筠连县林禾园艺种植专业合作社到期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何敏、林少虎提供的抵押财产(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何敏、林少虎对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抵押权后仍不能受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就实际承担责任部分,有权向被告筠连县林禾园艺种植专业合作社追偿。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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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4
    5

    (2019)川1527民初935号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兴、朱兴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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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527民初9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詹本志 谢常聪 刘兴 詹燕春 朱兴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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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527民初935号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詹本志、谢常聪、刘兴、詹燕春、朱兴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具体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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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30
    6

    (2019)川1527民初125号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敏、林少虎、林少琴、周发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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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527民初1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敏 林少虎 林少琴 周发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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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敏、林少虎、林少琴、周发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向你们直接送到裁判文书未果,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1527民初125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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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6
    7

    (2019)川1527民初756号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毛联欣、李启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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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527民初75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毛联欣 李启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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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527民初756号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毛联欣、李启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毛联欣、李启云立即偿还所借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截止2019年3月20日所欠利息、复利、罚息共计266898.55元),利息、复利、罚息计算至还清本金时止;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依法处置抵押物,并以抵押物处置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除例举事项之外的原告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因你们外出,无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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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6
    8

    (2019)川1527民初388号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霞冬、余秀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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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527民初3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蒋霞冬 余秀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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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527民初388号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霞冬、余秀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蒋霞冬、余秀琼偿还所欠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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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4
    9

    (2018)川1527民初1586号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成虎、孟道友、董文连、饶仁伍、董文有、孟有均、闵加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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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527民初15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成虎 姚益均 刘英 孟道友 董文连 饶仁伍 董文有 孟有均 闵加聪 罗大权 余正琴 罗钦仕 杨光琼 宜宾聚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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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527民初1586号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成虎、姚益均、刘英、孟道友、董文连、饶仁伍、董文有、孟有均、闵加聪、罗大权、余正琴、罗钦仕、杨光琼、宜宾聚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成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以29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刘成虎逾期未能清偿前述债务,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姚益均、刘英、孟道友、董文连、饶仁伍、董文有、孟有均、闵加聪、罗大权、余正琴、罗钦仕、杨光琼提供的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姚益均、刘英、孟道友、董文连、饶仁伍、董文有、孟有均、闵加聪、罗大权、余正琴、罗钦仕、杨光琼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在实际承担的范围内向被告刘成虎追偿。三、被告宜宾聚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前述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宜宾聚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实际承担的范围内向被告刘成虎追偿。案件受理费34178元,由被告刘成虎、姚益均、刘英、孟道友、董文连、饶仁伍、董文有、孟有均、闵加聪、罗大权、余正琴、罗钦仕、杨光琼、宜宾聚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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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2
    10

    (2018)川1527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选辉、黄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评估报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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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527执30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的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舒选辉 黄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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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选辉、黄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宜宾四缘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舒选辉购置位于筠连县筠连镇北环路29号附1号5栋2单元1402号的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SC-CDHY-054筠规商销(2013)687号、预购商品房他项权利证号:筠房2013他字第307号〕一套进行评估,现评估价格为7751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宜四房地估【2018】鉴字第007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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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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