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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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623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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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62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叶剑锋 被告- 陈意旺 何昌磊 周巧华 冯玉清 荘利容 劳志文 佛山市顺德区奥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汇能贸易有限公司 扶少冰 区艳媚 周炯斌 佛山市顺德区百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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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奥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能贸易有限公司、周炯斌、冯玉清、莊利容:本院受理原告叶剑锋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奥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百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周炯斌、冯玉清、荘利容、劳志文、扶少冰、何昌磊、区艳媚、周巧华、陈意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将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奥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818674.22元及利息292332.9元(利息以本金余额为基数按借款年利率6%,自2013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4年3月31日止)、罚息暂计为3400097.49元(罚息以本金余额和利息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借款年利率6%加收50%计收至本息清偿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28日)、复利暂计为3400097.49元(复利以本金余额和利息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借款年利率6%加收50%计收至本息清偿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28日);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奥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8186.74元;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奥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以上三项暂合计为11938500.78元)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百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周炯斌、冯玉清、荘利容、劳志文、扶少冰、何昌磊、区艳媚、周巧华、陈意旺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奥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定于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时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乐从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们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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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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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624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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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62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叶剑锋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百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冯玉清 荘利容 佛山市顺德区奥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汇能贸易有限公司 扶少冰 周炯斌 劳志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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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奥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能贸易有限公司、周炯斌、冯玉清、莊利容:本院受理原告叶剑锋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奥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周炯斌、冯玉清、荘利容、劳志文、扶少冰、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百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将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奥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周炯斌、冯玉清、荘利容、劳志文、扶少冰向原告连带清偿借款本金4625479.83元及利息64948.44元[利息按(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附表计算得出,计算时间为自逾期之日2013年12月21日起至贷款结束之日2014年3月31日止]、复利暂计为3241337.96元(复利以本金余额和利息为基数,自贷款结束之日起按借款年利率6%加收50%计收至本息清偿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11日)、罚息暂计为3241337.96元(罚息按《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第六条、第九条的约定计算,罚息利率为固定利率,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水平上上浮50%,即年利率9%,以利率本金余额和利息为基数,暂计至2021年8月11日);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奥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周炯斌、冯玉清、荘利容、劳志文、扶少冰向原告连带支付违约金46254.8元;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奥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周炯斌、冯玉清、荘利容、劳志文、扶少冰向原告连带支付律师费20000元(以上三项暂合计为11239358.99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奥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周炯斌、冯玉清、荘利容、劳志文、扶少冰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定于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时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乐从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们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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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 |
3 |
(2021)粤0606民初2623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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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62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叶剑锋 被告- 陈意旺 何昌磊 周巧华 冯玉清 荘利容 劳志文 佛山市顺德区奥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汇能贸易有限公司 扶少冰 区艳媚 周炯斌 佛山市顺德区百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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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汇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奥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周炯斌、冯玉清、莊利容:本院受理原告叶剑锋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奥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百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周炯斌、冯玉清、荘利容、劳志文、扶少冰、何昌磊、区艳媚、周巧华、陈意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将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能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823421.91元及利息292620.93元(利息以本金余额为基数按借款年利率6%,自2013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4年3月31日止)、罚息暂计为3382983.33元(罚息以本金余额和利息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借款年利率6%加收50%计收至本息清偿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28日)、复利暂计为3382983.33元(复利以本金余额和利息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借款年利率6%加收50%计收至本息清偿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28日);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能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8234.22元;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能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以上三项暂合计为11950243.71元)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奥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百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周炯斌、冯玉清、荘利容、劳志文、扶少冰、何昌磊、区艳媚、周巧华、陈意旺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能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定于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时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乐从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们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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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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