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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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4常州尊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博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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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常州尊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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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1)粤1972执138号东莞市强历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博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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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强历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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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宁波市鄞州东港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博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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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东港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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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东莞市三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博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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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三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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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0)粤1972执540号东莞市裕杰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博林电子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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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裕杰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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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莞市博林电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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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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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0)粤1972执8179号东莞市三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博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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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三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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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梅州市梅县区广达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博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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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梅县区广达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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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9)粤1972执8651号深圳市鑫伟润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博林电子有限公司;朴炳虎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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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伟润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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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东莞市博林电子有限公司与梅州市梅县区广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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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博林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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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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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403执41号 |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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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8179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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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81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三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博林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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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8179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更新时间:2020-09-09已浏览:9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8179号东莞市博林电子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三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博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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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2 |
(2020)粤1972执8179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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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81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三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博林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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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8179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更新时间:2020-07-15已浏览:9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8179号东莞市博林电子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三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博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执行通知书》,令你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28067.19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报告财产令》,令你按《财产报告表》的要求向本院报告你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你还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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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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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市鄞州东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博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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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114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鄞州东港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博林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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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11486号东莞市博林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东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博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2民初11486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东莞市博林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鄞州东港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53593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3372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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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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