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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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朝阳、吴庆庆与广东宏泰国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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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242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吴庆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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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8-19 |
2 |
许健能与陈晓斌、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宏泰国通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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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46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许健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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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7-13 |
3 |
佛山市友房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宏泰国通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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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保690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佛山市友房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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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6-02 |
4 |
吴朝阳、吴庆庆与广东宏泰国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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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650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吴庆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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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5-26 |
5 |
汤刚与广东宏泰国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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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3063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汤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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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6-16 |
6 |
刘爱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陈村支行、广东宏泰国通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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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保4729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刘爱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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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2-05 |
7 |
伍健祥、梁彩珍与广东宏泰国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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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625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梁彩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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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8-04 |
8 |
邹晓棣、叶伟伟与广东宏泰国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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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6855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叶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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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0-12-16 |
9 |
广东普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宏泰国通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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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保422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东普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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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2-18 |
10 |
阮燕文与广东宏泰国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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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7755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当事人-阮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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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2-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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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5民初14522号原告邵永亨与被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陈鲁松、陈晓斌、广东宏泰国通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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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45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邵永亨 被告- 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陈晓斌 广东宏泰国通地产有限公司 陈鲁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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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陈晓斌:本院受理原告邵永亨与被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陈鲁松、陈晓斌、广东宏泰国通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2021)粤0605民初14522号民事判决的上诉状。该案上诉内容如下:一、撤销(2021)粤0605民初145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承担向邵永亨支付材料费及利息的责任或裁定本案发回重审;二、一审、二审或重审诉讼费用由四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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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2 |
(2021)粤0605民初14522号邵永亨与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陈鲁松、陈晓斌、广东宏泰国通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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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45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邵永亨 被告- 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陈晓斌 广东宏泰国通地产有限公司 陈鲁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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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陈晓斌:本院受理邵永亨与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陈鲁松、陈晓斌、广东宏泰国通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1452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材料款9万元,并应以该款项为本金,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邵永亨;二、陈鲁松应对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邵永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邵永亨已预交),由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陈鲁松负担,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陈鲁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邵永亨预交的102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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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3 |
(2019)粤06民终1040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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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10409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 王秀平 被上诉人- 佛山谨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廖茂 广东宏泰国通地产有限公司 黄彩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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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10409号黄彩兰: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王秀平与被上诉人广东宏泰国通地产有限公司、佛山谨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廖茂、原审第三人黄彩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民终1040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51.94元,由上诉人王秀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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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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