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永公(龙)行罚决字[2017]10883号 | 永康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永康市顺年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份在永康市西溪镇西山工业区永康市顺年工贸有限公司与员工A建立劳动关系,于2017年2月份与员工B,C建立劳动关系,于2017年3月18日与员工D建立劳动关系但永康市顺年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吕世勇一直未报送或告知A,B,C,D四人的相关信息,于2017年3月31日被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永康市顺年工贸有限公司责令三日内改正并处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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