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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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民终17号庭前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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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民终17号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遵义市名城宏盛金融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绥阳县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 贵州省绥阳县纸箱厂 绥阳县纺织品公司 绥阳县财政局 绥阳县经济贸易局 绥阳县物资供应公司 当事人- 绥阳县纸箱厂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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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黔民终17号绥阳县纺织品公司、贵州省绥阳县纸箱厂、绥阳县物资供应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绥阳县人民政府、遵义市名城宏盛金融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绥阳县财政局、绥阳县经济贸易局,原审被告贵州省绥阳县纸箱厂、绥阳县物资供应公司、绥阳县纺织品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申请和解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本案决定由审判员范淑婷担任审判长(承办人),与审判员谭董新、罗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粟慧(0851-86209321),书记员何丽丽,本案定于2021年4月29日上午09:30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中法庭B120民事中法庭进行询问、调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自本公告期满后10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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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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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民终542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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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民终542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被上诉人- 绥阳县经济贸易局 绥阳县纺织品公司 贵州绥阳县纸箱厂 绥阳县物资供应公司 当事人- 绥阳县纸箱厂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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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黔民终542号绥阳县物资供应公司、贵州绥阳县纸箱厂、绥阳县纺织品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绥阳县经济贸易局,原审被告绥阳县物资供应公司、贵州绥阳县纸箱厂、绥阳县纺织品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黔民终542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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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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