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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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环下罚[2019]第6号 |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下城环境保护分局 |
当事人:杭州九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列军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357号31幢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4W2019年10月11日我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擅自将废变速箱油桶混入废纸箱等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当事人涉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我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下城区石桥路357号31幢1-1室(东新路1118号)从事汽车维修服务,现场有14台举升机、1间烤漆房、1台大梁校正仪等汽修设备、设施,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油漆桶、废机油壶等,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将废油漆桶和废机油壶混入废纸板等其他一般固废贮存。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下城区石桥路357号31幢1-1室(东新路1118号)从事汽车维修服务,将废油漆桶和废机油壶混入废纸板等其他一般固废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陆佰圆整。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区所属网点(机构代码:****03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下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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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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