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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北

    萍乡市城北房地产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公园中路
    • 简介:-
    • 法律诉讼 7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7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萍乡市城北房地产有限公司、徐茜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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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302执642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城北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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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2021-04-22 2021-04-29
    2

    萍乡市人民政府、胡依群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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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3行终4号 行政确认

    上诉人-萍乡市人民政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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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0 2021-05-06
    3

    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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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302执260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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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2020-11-16 2020-12-29
    4

    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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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302执24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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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2020-11-05 2020-12-24
    5

    胡依群与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民生工程事务管理局、萍乡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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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302行初3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原告-胡依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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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2020-11-02 2021-05-06
    6

    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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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302执6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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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2020-09-18 2020-12-23
    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刘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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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302执688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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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2020-09-17 2020-12-23
    8

    萍乡市城北房地产有限公司、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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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491民初2065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萍乡市城北房地产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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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0-08-27 2020-08-31
    9

    2019赣03民初100号姚某与萍乡市城北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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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3民初100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姚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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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07 2021-01-12
    10

    康华萍、萍乡市城北房地产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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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民终43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康华萍
    萍乡市城北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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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6-30 2021-01-0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萍乡市城北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康华萍、姚灿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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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302民初300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萍乡市城北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康华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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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姚灿春(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640104453X):本院受理的(2021)赣0302民初300号原告萍乡市城北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华萍、第三人姚灿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在你方户籍登记地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30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康华萍对第三人姚灿春所负原告萍乡市城北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1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还清之日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萍乡市城北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600元,由原告萍乡市城北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66,600元,被告康华萍承担5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商事综合审判团队联系电话:0799-6628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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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7
    2

    (2021)赣0302民初300号萍乡市城北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华萍、第三人姚灿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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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302民初300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萍乡市城北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康华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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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姚灿春(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640104453X):本院受理的(2021)赣0302民初300号原告萍乡市城北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华萍、第三人姚灿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对(2019)赣民终3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本院在你方户籍登记地址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根据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网络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事庭联系电话:0799-66628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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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5
    3

    (2019)赣0302民初3122号原告萍乡市城北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滔、徐茜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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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302民初312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萍乡市城北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阳滔 徐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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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滔(公民身份号码360301198605070011)、徐茜(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9104253021):本院受理的(2019)赣0302民初3122号原告萍乡市城北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滔、徐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在你方户籍登记地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302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1.被告徐茜、阳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萍乡市城北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保证追偿款59742.35元及利息639.55元;2.被告徐茜、阳滔以贷款本金59742.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萍乡市城北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驳回原告萍乡市城北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330元,由被告徐茜、阳滔负担2030元,原告萍乡市城北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高新庭联系电话:0799-677265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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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30
    4

    (2019)赣0302民初3122号原告萍乡市城北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滔、徐茜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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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302民初312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萍乡市城北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阳滔 徐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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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滔(公民身份号码:360301198605070011)、徐茜(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9104253021):本院受理的(2019)赣0302民初3122号原告萍乡市城北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滔、徐茜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贷款本金59742.35元、利息639.55元,共计60381.9元;2.判令二被告以60381.9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年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本院在你方户籍登记地址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根据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网络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高新庭联系电话:0799-677265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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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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