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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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明磊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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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8954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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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20-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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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明磊、罗文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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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731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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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04-23 | 2018-10-0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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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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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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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4民初47313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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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7313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明磊 罗文洪 明晶 磊翔(天津)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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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7313号之一明磊、罗文洪、明晶、磊翔(天津)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明磊、罗文洪、明晶、磊翔(天津)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明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676488.34元;二、被告明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76488.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3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罗文洪、明晶、磊翔(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明磊经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明磊追偿。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219元(已由原告预交),均由各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本公告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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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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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731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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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731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明磊 罗文洪 明晶 磊翔(天津)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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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7313号明磊、罗文洪、明晶: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明磊、罗文洪、明晶、磊翔(天津)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4月4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六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一月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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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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