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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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富阳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富轮轮胎橡胶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通用锡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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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恢1196号之二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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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25 |
2 |
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杭州金丰管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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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恢1195号之二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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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02 |
3 |
杭州富阳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俞某、王某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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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1民特378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杭州富阳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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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4-06 |
4 |
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德莱涂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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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恢1194号之二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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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3-26 |
5 |
杭州富阳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圣良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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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1执恢290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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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4-06 |
6 |
杭州富阳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施某1、王某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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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1民特288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杭州富阳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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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3-31 |
7 |
杭州富阳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某、王某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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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1民特287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杭州富阳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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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3-31 |
8 |
杭州富阳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某1、王某2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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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1民特286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杭州富阳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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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3-31 |
9 |
杭州富阳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蒋新华、蒋鹏飞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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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1执恢227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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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3-04 |
10 |
杭州富阳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施菊莲、王新灿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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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1民特289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杭州富阳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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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2-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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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11民初554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赵建波 陈伟丹 赵楚 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鑫拓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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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7 |
2 | (2016)浙0111破11号之二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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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8-01-15 |
3 | (2017)浙0111民初199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胡德利 金明彪 任倩倩 胡建华 嘉兴福臻纸业有限公司 嘉善高发加油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江南幼儿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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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07 |
4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赵建波 陈伟丹 赵楚 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拓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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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05 |
5 | - | - |
被告- 杭州亨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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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7-01-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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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11民初55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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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554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赵建波 陈伟丹 赵楚 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鑫拓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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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丹:本院对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建波、陈伟丹、赵楚、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鑫拓建材经营部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5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建波偿还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72124.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赵建波支付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至2017年7月4日的违约金25380元,并支付按972124.71元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7年7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日止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赵建波支付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四、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赵建波、陈伟丹的抵押物(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场路288号607室房屋及其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陈伟丹、赵楚、鑫拓经营部对一、二、三款项在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就第四款项优先受偿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48元,由被告赵建波承担,被告陈伟丹、赵楚、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鑫拓建材经营部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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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7 |
2 |
(2017)浙0111民初19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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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199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胡德利 金明彪 任倩倩 胡建华 嘉兴福臻纸业有限公司 嘉善高发加油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江南幼儿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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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明彪、嘉善高发加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德利、金明彪、任倩倩、胡建华、嘉兴福臻纸业有限公司、嘉善高发加油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江南幼儿园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995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德利支付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79333.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胡德利支付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至2017年3月14日的违约金28631.09元及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代偿款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代偿款879333.2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金明彪、胡洪刚、任倩倩、胡建华、嘉兴福臻纸业有限公司、嘉善高发加油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江南幼儿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1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80元,由被告胡德利、金明彪、胡洪刚、任倩倩、胡建华、嘉兴福臻纸业有限公司、嘉善高发加油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江南幼儿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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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7 |
3 |
(2017)浙0111民初55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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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554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赵建波 陈伟丹 赵楚 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拓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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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丹: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建波、陈伟丹、赵楚、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拓建材经营部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请法院要求:1、被告一归还原告代偿款972124.71元及违约金25380元,并支付按日万分之五自2017年7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的违约金;2、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0元;3、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1、2款项对被告一、被告二提供抵押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场路288号607室的房屋及土地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7日15:00在富阳法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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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
4 |
(2015)杭富商初字第36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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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364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杰盛铝业有限公司 郭建 陈毓 郭锡康 富金凤 俞军君 陈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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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杰盛铝业有限公司、郭建、陈毓、郭锡康、富金凤、俞军君、陈国华:本院对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杰盛铝业有限公司、郭建、陈毓、郭锡康、富金凤、俞军君、陈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杭富商初字第3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杭州杰盛铝业有限有公司归还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51228.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杭州杰盛铝业有限有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23250.61元及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杭州杰盛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四、被告郭建、陈毓、郭锡康、富金凤、俞军君、陈国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4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440元,由被告杭州杰盛铝业有限公司、郭建、陈毓、郭锡康、富金凤、俞军君、陈国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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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30 |
5 |
(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24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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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242-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富康球拍有限公司 孙秋玉 王希康 王芳 林燕 王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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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康球拍有限公司、孙秋玉、王希康、王芳、林燕、王操:本院受理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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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3 |
6 |
(2015)杭富商初字第36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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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364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杰盛铝业有限公司 郭建 陈毓 郭锡康 富金凤 俞军君 陈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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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杰盛铝业有限公司、郭建、陈毓、郭锡康、富金凤、俞军君、陈国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杰盛铝业有限公司、郭建、陈毓、郭锡康、富金凤、俞军君、陈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证据材料。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请:判令:1、杭州杰盛铝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代偿款1351228.72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23250.61元(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6日止),及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杭州杰盛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0元;3、郭建、陈毓、郭锡康、富金凤、俞军君、陈国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方承担本案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2016年5月12日上午10时在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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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4 |
7 |
(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24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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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241-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陈锋锋 杭州富康球拍有限公司 陈明权 柴金娟 蒋晶晶 王希康 王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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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锋锋、杭州富康球拍有限公司、陈明权、柴金娟、蒋晶晶、王希康、王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4月18日9时在本院城南法庭一楼2号审判庭(富阳市春江街道民主村)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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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6 |
8 |
(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24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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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242-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富康球拍有限公司 孙秋玉 王希康 王芳 林燕 王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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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康球拍有限公司、孙秋玉、、王希康、王芳、林燕、王操: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4月18日10时在本院城南法庭一楼2号审判庭(富阳市春江街道民主村)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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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6 |
9 |
(2015)杭富商初字第19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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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197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应锋平 唐彩群 陈焕龙 何建国 羊银花 仇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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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锋平、唐彩群: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应锋平、唐彩群、陈焕龙、何建国、羊银花、仇建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5年10月16日9时,组成合议庭,在富阳市人民法院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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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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