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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邮政集团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湖滨街道九二路31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6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2

    法律诉讼1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蔡明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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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81执5958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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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0-02-26 2020-03-04
    2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赵炎坤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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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81执5401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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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19-12-27 2020-03-05
    3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蔡明义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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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81民初6237号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
    蔡明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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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19-11-06 2019-12-23
    4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与赵炎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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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81民初112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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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19-06-21 2019-11-01
    5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与李式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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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81民初460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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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18-10-25 2019-04-01
    6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杨道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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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81执208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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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18-06-21 2018-09-06
    7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与石狮市牧森铭仕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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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81民初97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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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18-05-17 2018-09-18
    8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石狮市威力斯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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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1执4396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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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2018-03-27 2018-04-20
    9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厦门鑫润溢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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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1执2946号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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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17-12-30 2018-01-15
    10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与杨道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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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1民初456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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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17-10-27 00:00:00 2017-12-27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闽0581民初974号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 被告- 石狮市牧森铭仕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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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通知书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02-12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 被告- 李式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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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通知书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07-2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裁判文书]赵炎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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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81民初112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 被告- 赵炎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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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赵炎坤(身份证号3506231984****0519):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与被告赵炎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赵炎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快递款185,755.5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5.00元,由赵炎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陈清真书记员:苏秋婷联系电话:0595-887651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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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6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赵炎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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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81民初112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 被告- 赵炎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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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赵炎坤(身份证号3506231984****0519):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与被告赵炎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12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快递费185755.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6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陈清真书记员:苏秋婷联系电话:0595-887651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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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8
    3

    [裁判文书]石狮市牧森铭仕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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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81民初974号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 被告- 石狮市牧森铭仕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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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牧森铭仕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与被告石狮市牧森铭仕贸易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石狮市牧森铭仕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邮费168908.7元,并按年利率6%计付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费3678元,由被告石狮市牧森铭仕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六月五日承办法官:康志强联系电话:0595-8861736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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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05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牧森铭仕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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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81民初974号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 被告- 石狮市牧森铭仕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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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牧森铭仕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与被告石狮市牧森铭仕贸易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97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邮费人民币168908.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6890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05月1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承办法官:康志强联系电话:0595-83282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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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12
    5

    [更正公告]杨道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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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1民初30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 被告- 李式宝房屋 杨道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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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杨道福(身份证号:3522291965****1059)本网站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刊登的(2017)闽0581民初307号公告,因内容有误,现予以更正。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式宝房屋、第三人杨道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特此更正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承办法官:黄招荣联系电话:0595-886176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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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10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杨道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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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1民初30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 被告- 李式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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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杨道福(身份证号3522291965****1059):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式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申请追加你为本案的第三人。因无法成功送达,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30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起诉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9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MY-20140595);2、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腾空并交付房屋给原告之日止租金(按《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合同期满总租金为3183900元,暂计至起诉之日为826680元);3、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房租之日止逾期未付房租的违约金(按《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3款约定的标准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45221.2元。其中,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房租之日止以月租金66240元为基数,按日1%计算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80835.2元;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房租之日止以月租金71540元为基数,按日1%计算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64386元);4、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日9时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黄招荣书记员:林清溪联系电话:0595-886176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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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25
    7

    [裁判文书]黄武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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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1民初12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 被告- 黄武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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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黄武龙(身份证号3503211983****001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与被告黄武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与黄武龙于2013年11月21日签订编号为1323的《房屋租赁合同》;二、黄武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址于福建省石狮市九二路315号邮政大楼一楼的店面返还给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三、黄武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7068.08元的标准向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四、黄武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7068.08元的标准向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次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五、黄武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每日按月租金7068.08元的0.3%即每日21.2元向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赔偿自合同解除之次日起至房屋实际交还之日止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六、驳回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1元,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负担50元,由黄武龙负担3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承办法官:黄招荣书记员:林清溪联系电话:0595-886174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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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15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黄武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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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1民初12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 被告- 黄武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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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黄武龙(身份证号3503211983****001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与被告黄武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12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起诉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1月2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1323),被告将该房屋恢复原状、并腾空后交付原告;2、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房屋租金人民币7068.08元(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3、被告按每月人民币7068.08元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并按每月租金人民币7068.08元的标准支付合同解除之次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期间使用费;4、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房租的违约金551元(暂计至2017年1月5日,实际应支付至房屋交付之日;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0.3%即每日21.2元计算);5、被告缴纳的16835元保证金,原告不予返还;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6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三月三日承办法官:黄招荣书记员:林清溪联系电话:0595-886174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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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03
    9

    [裁判文书]石狮市威力斯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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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 被告- 石狮市威力斯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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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威力斯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鞋业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983624642):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即原石狮市邮政局)诉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狮民初字第1437号],因你单位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石狮市邮政局(即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威力斯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5年7月16日解除;二、被告石狮市威力斯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租金人民币432472元以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97059.06元;三、被告石狮市威力斯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人民币642256.88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11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负担人民币2768元,由被告石狮市威力斯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346元,被告石狮市威力斯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蔡景艳书记员:苏丽蓉联系电话:0595-886179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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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7-26
    10

    [裁判文书]厦门凡维得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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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 被告- 厦门凡维得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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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厦门凡维得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43833-9):本院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与被告厦门凡维得贸易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56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厦门凡维得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快递服务费2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厦门凡维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承办法官:陈伟莲书记员:梁秋芳联系电话:0595-887651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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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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