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郭之瑞、吴一平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津0101执1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郭之瑞 收起
...
展开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17-05-09 00:00:00 | 2017-06-23 |
2 |
郭之瑞与吴一平、何志燕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6)津0101民初18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郭之瑞 收起
...
展开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16-11-07 | 2017-08-2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19)浙0185执3100号 | 临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8)浙0185民初5410号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185民初541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杭州临安邦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吴峰 王小青 收起
...
展开
|
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峰、王小青: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临安邦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吴峰、王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85民初5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杭州临安邦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7705000元(以11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3年2月1日暂计算至2018年9月1日,此后利息按相同方式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浙江中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吴峰、王小青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吴峰、王小青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030元(原告已预交151100元),由被告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吴峰、王小青共同负担。]你们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9-05-15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