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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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宁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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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24执5880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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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8-11 |
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宜山支行与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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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执8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宜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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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7-16 |
3 |
杉杉能源(宁夏)有限公司、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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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执367号之一 | - |
申请执行人-杉杉能源(宁夏)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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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1-06-27 | 2021-10-01 |
4 |
杉杉能源(宁夏)有限公司、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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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执368号之一 | - |
申请执行人-杉杉能源(宁夏)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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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1-06-27 | 2021-10-01 |
5 |
常州启扬塑胶有限公司与宁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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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04民初5879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常州启扬塑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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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7-01 |
6 |
宁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与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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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05执1719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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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7-02 |
7 |
无锡东港电池配件有限公司与宁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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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05执3395号之四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无锡东港电池配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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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7-02 |
8 |
5071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德朗能(张家港)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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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民初507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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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7-12 |
9 |
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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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1168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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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7-20 |
10 |
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常州启扬塑胶有限公司与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常州启扬塑胶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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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民辖终14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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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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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浙江伊卡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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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七版 | 2020-07-17 |
2 | (2020)渝01民初358-36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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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七版 | 2020-07-09 |
3 | -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浙江伊卡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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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七版 | 2020-07-09 |
4 | -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浙江伊卡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宁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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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七版 | 2020-07-09 |
5 | -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浙江伊卡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宁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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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七版 | 2020-07-0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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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沪0120执6845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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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6民初7343号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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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73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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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7343号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粤0106民初734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930518.4元及利息(以930518.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3月1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共计192695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9835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84835元,由原告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175元,被告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34660元。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538575322021-04-0115:36:22:409联系人:陈伟玲、陈宇帆(2020)粤0106民初7343号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联系人:陈伟玲、陈宇帆电话:020-830085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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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2 |
(2020)粤0106民初7343号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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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73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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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7343号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等应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8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4863962020-08-1722:52:17:65联系人:陈伟玲、陈宇帆(2020)粤0106民初7343号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联系人:陈伟玲、陈宇帆电话:830085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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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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