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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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三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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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302民初300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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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8-29 |
2 |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墨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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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783执保14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保全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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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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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伍陆柒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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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63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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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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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利库路特新能源汽车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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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49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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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17 |
5 |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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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302执保1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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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3-28 |
6 |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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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302财保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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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3-28 |
7 |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峰谷源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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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37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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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03-30 |
8 |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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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2执他3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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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0-12-30 |
9 |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相量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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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54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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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28 |
10 |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隆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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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42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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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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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5民初206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海象自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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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91 | 2019-10-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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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5执350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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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执3505号 | - |
原告-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湖南远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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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3505号湖南远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远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247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35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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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2 |
(2022)粤0305执255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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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执2557号 | - |
原告-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豪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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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2557号之一广西豪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豪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180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25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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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3 |
(2022)粤0305执2760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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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执2760号 | - |
原告-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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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2760号之一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025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27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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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4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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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51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柒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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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5民初25173号 深圳市柒烁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柒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2517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77600元人民币;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函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2年5月24日14时30分在西丽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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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
5 |
(2021)粤0305民初2517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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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51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柒烁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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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5173号深圳市柒烁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柒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2517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77600元人民币;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函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2年5月24日14时30分在西丽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注:本案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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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
6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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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89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福威斯油气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福威斯油气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威斯油气技术有限公司王淑文 被告- 北京福威斯油气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威斯油气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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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5民初18972号 北京福威斯油气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原告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福威斯油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告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福威斯油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897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364000元人民币;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迟延付款而产生的违约 金及逾期付款损失148750.75元人民币;总计512750.75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中请保函的费用由 被告承担。 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4月18日15时30分在西丽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院联系人:王淑文 电话:0755-86130215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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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
7 |
(2021)粤0305民初251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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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51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成都金万汇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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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5183号成都金万汇商贸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万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25183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4月28日14时40分在西丽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26日日法院联系人:郑礼豪电话:0755-8614360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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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6 |
8 |
(2021)粤0305民初1640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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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64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成晟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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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6402号深圳市深成晟电子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深成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640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8日10时30分在粤海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陆胜男电话:0755-8660885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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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9 |
(2021)粤0305民初1458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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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45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河南新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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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4589号河南新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458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3255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计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0日15时40分在西丽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法院联系人:郑礼豪电话:0755-86143602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272号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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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
10 |
(2021)粤0305民初145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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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45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时越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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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4572号浙江时越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时越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457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70360元及违约金14606.74元(计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合计84966.74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0日14时30分在西丽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法院联系人:郑礼豪电话:0755-86143602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272号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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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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