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2)粤0307民初190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汇鹏程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鸿腾金源科技有限公司孙思惠 被告- 海南碧海一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佳园欣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凯隆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腾金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浩方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7民初1902号 海南碧海一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浩方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兴凯隆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园欣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腾金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汇鹏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碧海一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浩方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兴凯隆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园欣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腾金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7民初190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本金人民币116206.41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6206.41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21年9月14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13日为1277.79元),合计117484.2元;2、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保函等全部费用。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6月27日16时0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院联系人:孙思惠 电话:0755-84826117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2-05-11 |
| 2 |
(2022)粤0307民初1884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2)粤0307民初188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辽宁顺良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鹏程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盛阳混凝土有限公司 沈阳德昊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7民初1884号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德昊混凝土有限公司、辽宁盛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辽宁顺良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汇鹏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德昊混凝土有限公司、辽宁盛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辽宁顺良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7民初188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七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21年12月16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月6日为4655.56元),合计2004655.56元;2、判令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保函等全部费用。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6月27日16时0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孙思惠电话:0755-8482611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2-05-11 |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2)粤0307民初188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汇鹏程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万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思惠 被告- 辽宁顺良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集团(辽宁)有限公司 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盛阳混凝土有限公司 沈阳德昊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7民初1884号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德昊混凝土有限公司、辽宁盛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辽宁顺良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汇鹏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德昊混凝土有限公司、辽宁盛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辽宁顺良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7民初188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七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21年12月16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月6日为4655.56元),合计2004655.56元;2、判令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保函等全部费用。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6月27日16时0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院联系人:孙思惠 电话:0755-84826117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2-05-11 |
| 4 |
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2)粤0307民初185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汇鹏程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万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思惠 被告- 万华禾香板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 佛山市星凯家具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铜陵万华禾香板业有限公司 郑州君道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7民初1858号 佛山市星凯家具有限公司、万华禾香板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铜陵万华禾香板业有限公司、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郑州君道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汇鹏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星凯家具有限公司、万华禾香板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铜陵万华禾香板业有限公司、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郑州君道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7民初185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本金人民币1208628.21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08628.21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21年9月23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13日为11975.49元),合计1220603.7元;2、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保函等全部费用。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14日14时30分在第九审判庭(新)(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院联系人:孙思惠 电话:0755-84826117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2-05-05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