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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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文罚字〔2019〕第03号 |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2019年4月15日,湖州市文物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毗山村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毘山遗址的保护范围内存在建设工程行为。2019年4月16日,本局对湖州湖东西区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这一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4月17日,办案人员对湖州湖东西区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明明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案件询问(调查)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2019年4月18日,本案调查终结。湖州湖东西区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这一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浙江省文物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试行)》(浙文物发[2015]382号),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十五万元整。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吴兴支行1、2号柜(苕溪东路355号康城国际旁)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文物局或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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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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