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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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赣州盛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袁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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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2执483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赣州盛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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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19-07-01 |
| 2 |
赣州盛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郭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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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2执456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赣州盛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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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19-07-01 |
| 3 |
赣州盛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袁宜春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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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22民初147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赣州盛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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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人民法院 | 2018-12-29 | 2019-04-23 |
| 4 |
赣州盛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郭晓斌、黄军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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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22民初14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赣州盛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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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人民法院 | 2018-12-07 00:00:00 | 2019-01-31 |
| 5 |
赣州盛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邱海华、邹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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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131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赣州盛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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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人民法院 | 2017-12-08 | 2018-03-16 |
| 6 |
原告赣州盛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训发、廖娟红、黄振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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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131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赣州盛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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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人民法院 | 2017-09-20 | 2017-09-21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原告赣州盛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宜万、康晓娟及肖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赣0722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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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22民初147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赣州盛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康晓娟 肖承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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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公告(2018)赣0722民初1473号袁宜万、康晓娟:本院受理原告赣州盛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肖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722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袁宜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赣州盛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2011年2月10日至2015年2月10日止的利息共计48000元;二、驳回原告赣州盛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550元,由被告袁宜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90119057108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注:承办法院: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速裁组承办法官:叶艳风办公电话:0797-33119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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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
| 2 |
原告赣州盛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赣0722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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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22民初14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赣州盛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郭晓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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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公告郭晓斌(男,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西牛镇西牛供销社家属房,身份证号码:362123196807191217):本院受理的原告赣州盛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722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晓斌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2月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2%的月利率计算)给原告赣州盛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赣州盛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664元,由被告郭晓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90119057108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联系电话:0797-33119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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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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