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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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赵彦红、河南嘉琦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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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402执1781号之一 | 运输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赵彦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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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1-16 |
2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平顶山市金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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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403执恢1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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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09-28 |
3 |
赵彦红与河南嘉琦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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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2民初4074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赵彦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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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3-17 | 2020-07-14 |
4 |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平顶山市嘉翔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飞行皇冠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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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2民初13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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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9-30 | 2020-07-14 |
5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平顶山市金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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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403执恢1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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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2019-05-22 | 2019-10-08 |
6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河南嘉琦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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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411执1050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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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18-12-25 | 2020-08-18 |
7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河南嘉琦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天鸿洗煤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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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民初25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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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2017-02-06 | 2017-03-2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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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豫0402执1781号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4 | 详情 |
2 | (2020)豫0403执恢110号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0 | 详情 |
3 | (2016)豫0403执576号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7-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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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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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2民初4074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赵红彦 被告- 河南嘉琦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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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嘉琦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赵红彦诉你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402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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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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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2民初13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被告- 平顶山市嘉翔商贸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飞行皇冠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平顶山天源益华纸塑包装有限公司 河南嘉琦实业有限公司 王建华 王建生 赵军 郝建川 孙旭光 陈彦丽 陈学军 张艳 张全兴 陈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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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嘉翔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飞行皇冠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天源益华纸塑包装有限公司、河南嘉琦实业有限公司,王建华、王建生、赵军、郝建川、孙旭光、陈彦丽、陈学军、张艳、张全兴、陈平:本院受理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402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2刊登日期:2019-11-05上传日期:2019-11-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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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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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被告- 平顶山市嘉翔商贸有限公司 平顶山天源益华纸塑包装有限公司 河南嘉琦实业有限公司 王建华 王建生 赵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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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公告平顶山市嘉翔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天源益华纸塑包装有限公司、河南嘉琦实业有限公司、王建华、王建生、赵军、孙旭光、陈彦丽、张艳、张全兴、陈平:本院受理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4刊登日期:2019-01-17上传日期:2019-01-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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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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