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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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凯通物流有限公司、莫志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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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辖终180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凯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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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5 | 2019-10-15 |
2 |
施三莲、施海霞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盐田支公司、深圳市裕鹏晖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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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民终4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盐田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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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3-09 | 2016-11-25 |
3 |
王晓云、韩秀芳与熊恩泽、广州春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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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4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王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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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14-06-09 | 2018-09-2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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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8民初1650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凯通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莫志鹏 长沙特恩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裕鹏晖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邓春益 长沙特恩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陈德深 第三人-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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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G44 | 2019-11-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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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8民初1650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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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8民初165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凯通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莫志鹏 长沙特恩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裕鹏晖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邓春益 长沙特恩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陈德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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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8民初1650号陈德深: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凯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莫志鹏、长沙特恩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裕鹏晖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邓春益、长沙特恩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陈德深、第三人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08民初1650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一、请求贵院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决上诉人向本上诉人支付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0万元的限额内支付上诉人441669.05元;二、争议金额为43680元,以此计算二审诉讼费;三、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8民初1650号上诉状,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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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2 |
(2018)粤0308民初1650号公告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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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8民初165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凯通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莫志鹏 长沙特恩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裕鹏晖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邓春益 长沙特恩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陈德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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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公告送达民事裁判文书用)(2018)粤0308民初1650号陈德深: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凯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莫志鹏、长沙特恩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裕鹏晖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邓春益、长沙特恩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陈德深、第三人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08民初16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8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凯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85349.05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凯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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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3 |
(2018)粤0308民初1650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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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8民初1650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凯通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长沙特恩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长沙特恩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裕鹏晖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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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8民初1650号陈德深: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凯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莫志鹏、长沙特恩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裕鹏晖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邓春益、长沙特恩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陈德深、第三人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08民初1650号。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570066.36元,被告莫志鹏、陈德深对保险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被告对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将于2020年8月18日9点30分在本院本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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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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